剖析合同欺诈罪
●新拟定的《合同法》使得合同的适用范围急剧胀大,假如合同欺诈罪的合同等同于《合同法》中的合同,将使一般欺诈罪与合同欺诈罪难以区别,并呈现“特别法条”架空“一般法条”的紊乱现象。因而,应将合同欺诈罪的合同界定为书面方式,不包含口头方式及其他方式。
●合同欺诈发生于签定、
履行合同进程,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签定”的概念与《合同法》书面方式的规则产生了错位,因而,有必要将刑法中的“签定”改为“缔结”,或对“签定”作广义解说。
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则,合同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履行合同进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而合同的相关概念,跟着新《合同法》的拟定已有了较大改变,若不予以界定,将直接影响到合同欺诈罪的确定,并或许引发法令适用的紊乱。本文试从《合同法》与《经济合同法》、《技能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比较下手,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的合同及相关问题进行剖析。
一、合同的界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的“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指的是“经济合同”。此处的经济合同,依据立法本意,并非专指《经济合同法》规则的合同,还应包含技能合同及涉外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概念最早呈现于前苏联,我国立法受其影响,1956年4月13日商业部、当地工业部《对现在工商方案联接遵循经济合同中若干问题的联合告诉》中,初次选用了经济合同概念。[1]《合同法》拟定前,有学者以为,“经济合同的概念不具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较为重要的存在价值;而经济合同与非经济合同的区别规范也是很难精确界定的。因而,我国合同法不该选用经济合同的概念。”[2]此观念已被新拟定的《合同法》所吸收。
《合同法》中的合同与“经济合同”主要有三点不同:(1)主体不同。《经济合同法》第二条规则:“本法适用于相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安排、个体工商户、乡村承揽经营户彼此之间,为完成必定经济意图,清晰彼此权利责任联系而缔结的合同。”《技能合同法》规则,其适用主体是法人和公民。《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则的适用主体则是企业或许其他经济安排(外国一方包含个人)。而《合同法》第二条规则:“本法所称合同是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利责任联系的协议。”按此规则,合同主体既包含了个体工商户,乡村承揽经营户之外的自然人,也包含经济安排之外的其他安排。(2)方式不同。《技能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则,缔结合同应当选用书面方式。《经济合同法》规则,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选用书面方式。而《合同法》第十条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一起《合同法》第十一条也对书面方式作了扩张规则:“书面方式是指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方式。”(3)内容不同。按《合同法》第二条规则,《合同法》调整相等主体间除人身联系以外的民事权利责任联系。而依据《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则,民事权利责任联系是指“相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联系和人身联系。”也便是说,《合同法》调整的是相等主体间的财产联系。一起,这种财产联系有必要处在买卖状况中,“合同法是调整动态财产联系的法令”。可是,这种动态财产联系的合同,其内容并不等同于“经济合同”。“经济合同”应当是有偿、双务的合同,[3]而《合同法》包含了一些无偿、单务的合同,如无偿的赠与、保管、委托合同等。这种不同也反映在《合同法》的根本准则上。《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能合同法》均规则了互利或有偿准则,而《合同法》没有作此规则,“有偿准则不是一切合同应当一起恪守的准则,例如,赠与合同便是无偿的,当事人自愿革除对方责任的,合同也或许是无偿的。”[4]严格地讲,此类合同不具有商场经济特征,并非真实意义上的商场买卖合同,而更类似于一般民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