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吉林省人身危害
补偿规范
|告发|字号订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核算局2013年03月9日发布的
《吉林省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核算公报》发布的二O一二年度核算数据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3年度人身危害补偿履行规范的告诉,2013年度吉林省最新人身危害补偿部分规范如下:
一、逝世补偿金、残疾补偿金核算规范为: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208.04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598.17元。
二、被抚养人日子费核算规范为: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开销为14613.50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日子消费开销为6186.17元。
三、丧葬费规范为19203.50元。
详见《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O一三年度人身危害补偿履行规范的告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高法[ 2013 ]111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二○一三年度人身危害
补偿履行规范的告诉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核算局发布的二○一二年度核算数据,现将我省二○一三年度人身危害补偿履行规范发布如下:
一、逝世补偿金、残疾补偿金核算规范为: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208.04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598.17元。
二、被抚养人日子费核算规范为: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开销为14613.50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日子消费开销为6186.17元。
三、误工时刻以日为单位,核算公式:误工费 = 误工天数×日误工费核算规范。
四、丧葬费规范为19203.50元。
五、住院膳食补助费核算规范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补偿规范于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履行。
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参照,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高院反应。
附:2012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员工平均工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8月15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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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员工平均工资
行 业
年(元)
月(元)
日(元)
总 计
38,407.00
3,200.58
147.15
一、农、林、牧、渔业
21,126.00
1,760.50
80.94
二、采矿业
40,363.00
3,363.58
154.65
三、制造业
40,216.00
3,351.33
154.08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出产和供给业
41,850.00
3,487.50
160.34
五、建筑业
311,185.00
2,598.75
119.48
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45,290.00
3,774.17
173.52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4,257.00
3,688.08
169.57
八、批发和零售业
31,326.00
2,610.50
120.02
九、住宿和餐饮业
25,042.00
2,086.83
95.95
十、金融业
59,995.00
4,999.58
229.87
十一、房地产业
33,489.00
2,790.75
128.31
十二、租借和商务服务业
36,187.00
3,015.58
138.65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49,835.00
4,152.92
190.94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办理业
21,804.00
1,817.00
83.54
十五、居民服务、修补和其他服务业
31,513.00
2,626.08
120.74
十六、教育
40,918.00
3,409.83
156.77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41,304.00
3,442.00
158.25
十八、文明、体育和娱乐业
34,017.00
2,834.75
130.33
十九、公共办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36,945.00
3,078.75
141.55
注:1.农人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规范核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规范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