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属医疗事故赔偿项目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0 01:09浏览量:875

案情回忆
2007年1月5日晚9点40分,沈某、王某之女王某某因身体不适,由爸爸妈妈陪同到某卫生院就医。入院确诊:1、寒颤待诊,急性上呼吸道感染?2、昏厥原因待查。入院后予抗炎、补液、对症等医治。次日早上7点15分,王某某忽然呈现神志不清,呼吸弱小,经抢救无效于7点50分逝世。1月7日,尸身送至四川华西法医学判定中心解剖,陈述逝世原由于右侧输卵管妊娠决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逝世。2007年2月6日,沈某、王某在某卫生院收取丧葬费用10000元,当天王某某尸身火化。另,沈某、王世蓉付出王某某尸身冰冻费用17000元。
2007年8月8日,成都医学会判定以为:1、医方对患者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作了相应的处理;2、医方对患者失血性休克的症状、体征及腹部症状体征知道缺乏,未作相应的查看,对病况的改变调查不细心,处理不及时,违反了治疗护理规范、惯例,延误了对疾病的诊治,与患者逝世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规范(试行)》,《医疗事故技术判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则,本病例归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当首要职责。
沈某、王世蓉提起补偿诉讼。卫生院建议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进行补偿,原审法院予以采用。判定卫生院承当补偿职责的份额为90%。宣判后,原审原告沈某、王某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令有误。本案上诉人沈某、王某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提起的人身损害补偿,原审法院却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法令》进行补偿,导致补偿金额过低,且未判定某卫生院承当逝世补偿金,未充沛维护医患胶葛中患者一方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令的公正准则。恳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某卫生院答辩称,一审判定正确,恳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以为,某卫生院对王某某实施的医疗行为,经成都市医学会判定,“归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当首要职责”,故某卫生院应当依照法令、行政法规、司法解说的具体规则,承当与其医疗差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侵权补偿职责。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审理医疗胶葛民事案子的告诉》规则:“《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补偿胶葛民事案子,在确认医疗事故补偿职责时,参照法令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则处理。” 故原审法院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五十条有明确规则的补偿项目确认补偿规范予以补偿并无不当。上诉人沈某、王某建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进行补偿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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