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自1993年5月起,被告宋某担任原告我国协和医科大学整形外科医院院长。1995年,宋某以个人名义恳求名称为“脂肪吸除器”的
实用新型专利,并于同年12月30日取得专利权。1996年2月7日,我国
专利局将该专利权予以布告。
1998年12月30日,我国医学科学院免除宋某的原告单位院长职务。2000年8月18日,宋某向原告提出调集恳求,同年10月调入另一家医院作业。
2000年11月,原告向法院申述,称前述专利是被告在原告单位任职期间,使用原告单位的物质技能条件开发的,应为职务创造,专利权应归属于原告,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被告辩称:该专利是其独立开发研发的,并没有使用原告单位的物质技能条件,与其所任职务无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构成了两种互不相让的观念。一种观念以为,本案为专利权属胶葛,被告在1995年就取得了涉案专利权,原告却迟至2000年11月才向法院申述,其诉讼恳求已过诉讼时效,故判定驳回原告诉讼恳求。另一种观念以为,本案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由于诉讼时效只适用于恳求权胶葛,即只要在当事人一方恳求另一方为或不为必定行为的过程中发作争议时才适用诉讼时效,而本案是对同一专利权的归属发作争议,故不适用诉讼时效。
?点评? 本案的关键是专利权属胶葛能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假如能够适用诉讼时效,在能够判别原告的诉讼恳求已过诉讼时效时,则对其诉讼恳求无需进行实体检查,就能够径自驳回。而假如不适用诉讼时效,那么理由安在?本案应该怎么审理?这些疑问实际上涉及到我国诉讼时效的一些根本理论问题。
作者附和第一种观念,以为本案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法令规定。理由如下:
一、恳求权不同于发生恳求权的法令联系或实体权力。
诉讼时效又称消除时效,是指于必定期间不行使权力,致其恳求权消除的法令现实,它是恳求权消除的法令要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与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诉讼时效,它是指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时效,期限为二年,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算。上述两种观念都不否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应限于恳求权,仅仅在对恳求权的了解上存在差异。
从理论上讲,恳求权是一种根底性的民事权力,它是指权力人恳求他人为或不为必定行为的权力。恳求权系权力人可自主行使的权力,但因其行使成果涉及到义务人的利益,故法令为其行使设定了一个期限,此即诉讼时效期间。
作为一项根本的民事权力,恳求权是根据必定法令联系或实体权力(如债务)而生的一种权能。在必定程度上,恳求权和发生恳求权的法令联系或实体权力是能够别离的。以债务为例,债务并不是恳求权自身,债务与恳求权为两个概念。债务是根据债务债务联系而发生的,债务系恳求权的根底权力,恳求权系债务所具有的效果之一,有了债务才有根据债务的恳求权存在。诉讼时效届满,消除的是债务之上的恳求权,而不是债务自身。相同,在专利权属胶葛案件中,原被告在涉案专利权构成之初就环绕该专利构成了必定的法令联系,根据该法令联系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某种恳求权,这种恳求权也相同适用于诉讼时效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