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权代理是什么意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7 10:10浏览量:815
在挑选案子署理的时分,有些当事人为了费事就会请律师全权署理案子,那么全权署理是什么意思呢?全权署理与悉数署理到底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这方面的常识,欢迎阅览!
在办案实践中常常发现,案子当事人在授权托付书署理权限一栏仅写“全权署理”,或给某律师说,我的××案子由你“全权署理”,其实在意思是想将打官司的诉讼权力悉数托付给律师,由律师代为诉讼,但此做法却造成了实际上的适得其反。
根据我国法律规则,当事人授权律师署理一般采纳两种方法:一般署理和特别署理。一般署理是无需对案子的实体问题作出清晰表态的署理,如署理提起诉讼、应诉,供给有关依据,宣布署理词,进行一般性争辩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69条清晰规则:“……授权托付书仅写‘全权署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署理人无权代为供认、抛弃、改变诉讼请求,进行宽和,提起反诉或许上诉。”由此可见,无具体授权的全权署理为一般署理,非悉数署理。
特别署理是指托付人以特别授权赋予律师对案子的有关实体问题直接作出决定并清晰表态的诉讼署理。《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则,诉讼署理人代为供认、抛弃、改变诉讼请求,进行宽和,提起反诉或许上诉,必须有托付人的特别授权。据此得知,特别署理时的署理事项比一般署理的署理事项广泛了许多,但也并非悉数署理。
因而,提示人们在打官司找律师代为诉讼时,必定要根据两种署理的授权规模,酌情挑选授权方法并在授权托付书中具体注明授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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