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
事故能够裁决吗
1、裁决委员会受理交通事故损害
补偿胶葛没有法令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专门性法令,该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对交通事故损害补偿胶葛的处理作出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指明晰交通事故损害补偿争议处理的两条途径,即恳求公安交管部门调停或向法院申述。作为专门性法令,《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赋予裁决委员会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补偿争议的权利。应当引起特别注意的是,有关法令法规对交管部门调停交通事故损害补偿胶葛的方法、期限、标准、效能等问题作出严厉而翔实的规则。交管部门调停有必要遵从法令规则的严厉程序,法院诉讼调停本身也有严厉的程序规则。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赋予裁决委员会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补偿争议的权利,相关法令法规更没有对裁决委员会调停交通事故损害补偿胶葛作出程序规则。
2、裁决法的拟定目的在于公平、及时地裁决经济胶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当事人选用裁决方法处理胶葛,应当两边自愿,达到裁决协议。没有裁决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裁决的,裁决委员会应不予受理。裁决委员会在交通大队自动介入交通事故损害补偿胶葛,为本身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却无助于胶葛的妥善处理,不利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维护。这是对裁决方法的误用,歪曲了裁决的功用,悖离了《裁决法》的拟定目的。
3、裁决委员会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补偿案子的负面作用。
(1)对当事人而言,在交管部门调停无需交费,向法院申述诉讼费也远比裁决费用要低价。裁决委员会在交通大队建立调停中心,有出于本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添加当事人经济担负之嫌。因为裁决委员会在交通大队建立调停中心,会使有的当事人误以为这是必经程序,或许使其误以为裁决调停书具有强制实行力。事实上,即便放下交通事故补偿胶葛是否归于裁决委员会受案规模这个问题不谈,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也不可能事前达到裁决协议。当事人持裁决调停书要求法院强制实行的成果只要一个:法院裁决不予实行。当事人糟蹋了时刻、精力和金钱,其合法权益却未能取得充沛及时的保证。
(2)交通事故损害补偿胶葛触及的当事人除了闯祸司机和受害者,还有车主(车主和司机常常不是同一个人,有的车归于单位全部)、挂靠单位(营运车辆挂靠运营景象下)、保险公司(承保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公司归于必要诉讼主体)等。在交管部门进行的调停,闯祸司机、车主和受害者以外的涉案主体一般不会参加,交管部门和裁决委员会也无权强制涉案主体参加调停。裁决调停书在遗失当事人景象下作出,明显不利于受害者的权益维护。
(3)交管部门的调停书收效后不实行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案子后进行审理,掌管调停或依法判定,全部均可依法有序进行。裁决委员会的介入,目的以裁决调停书的方法,赋予原调停书以强制实行力,迫使法院花费很多人力、物力予以实行。尽管法院对此类裁决调停书裁决不予实行,但从受理到检查再到作出裁决仍然是对法院司法资源的糟蹋,添加法院的不必要担负,也是对既有标准程序的“弄巧成拙”。
(4)当事人交纳了裁决费用,拿到了自以为具有强制实行力的裁决调停书,可是到法院请求实行却碰了壁。部分当事人不理解,心中有怨气,严峻的乃至导致涉法上访。这不只给法院带来不必要费事,更不契合当时建造和谐社会的需求。
图文摘自网络,由广州杨友元律师为您引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