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嫌交通肇事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7 12:34浏览量:2352
2016年4月14日晚7时,郭女士驾驭自家轿车途经一处无红绿灯的路口时,古某驾驭一辆厢式卡车在此左转弯掉头,两车发作磕碰,致轿车内郭女士一岁半的儿子颅脑损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来日逝世。警方出具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确定,古某负该起路途交通事故的首要职责,郭女士负非有必要职责。
古某因涉嫌交通闯祸罪被立案侦查、申述。
法庭审理时,古某辩称,自己虽在交通事故中负首要职责,但婴儿的逝世首要因其未坐安全座椅,郭女士存在严峻差错所造成的,应由郭女士承当首要职责,自己并不构成犯罪。法庭向古某出示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的一起,还向古某释明晰交警大队的确定职责理由:古某存在违背路权准则的严峻差错行为,故确定其对该起路途交通事故负首要职责;郭女士未为车上幼儿装备并乘坐安全座椅的行为违背安全准则,负非有必要职责。后古某认罪并与被害人亲属郭女士及其老公达到补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向法庭出具了体谅书。
终究,法院以交通闯祸罪判处古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当下,一些有车族误以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婴儿乘坐机动车有必要装备运用安全座椅的规则。其实,早在2012年,我国就现已推出了第一部有关儿童乘坐机动车安全的强制性国家规范——《机动车儿童乘员用束缚体系》,指出:“成人安全带扣和儿童束缚体系的带扣不能通用,儿童不该运用成人安全带。这就意味着,在规范施行之后,轿车将被强制装置儿童用安全带或儿童安全座椅。一起,上海、深圳、山东等地均经过当地立法规则,12周岁以下儿童不得乘坐在任何类型轿车的副驾驭方位,4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轿车,有必要运用契合国家规范的儿童安全座椅。据此,警方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对未按规则为未成年搭车人装备安全座椅的,均视为一种差错并承当相应的事故职责。当然,该职责究竟违背的仅仅安全准则,一般为非有必要职责,该非有必要职责并不能革除闯祸方的首要职责,更不能成为革除其承当刑事职责的理由。因而,法院判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