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6 22:37浏览量:2876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是指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别人的行为。这种转让只改动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改动,由商品房预购人将原预售合同的债务或权力责任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设立新的民事法律联系。预售合同转让归于房地产的二手交易,即一般所称的三级商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则:“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则。”这一规则实践上是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事实上,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在房地产商场中很多存在。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之规则,阐明预售合同转让是有条件的。笔者认为预售合同转让有如下条件:
1.转让人有必要持有通过挂号存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干成为转让人,未挂号存案的预售合同不得转让。这种规则有利于国家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国家税收。由于预售合同转让主体与预售主体不同,转让人具有双重身份,它是前一预售合同的预购方,一起又是后一转让合同的转售方,而不是未竣工商品房预售方,故转让人不具有预售方的主体资格,也不用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转让人有必要持有通过挂号存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具有预售转让的主体资格。预售合同转让后,新预购人替代原预购人成为新的权力主体,也是预售商品房竣工后的产权人。
2.预售合同转让的标的物有必要是没有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假如转让的标的物现已竣工检验,预购方现已实践获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别人,不是预售合同转让,应按商品房生意联系处理,一起,预售合同转让行为有必要是行为人实在意思表明,不然转让行为无效。由于房地产商场价格不稳定,转让人将预售合同提早转让,搬运贬价危险;新预购人自愿承当贬价危险,冒着危险提早买受,然后再次转让,这种搬运危险和买受危险有必要是相等自愿的。当然,与之相对应也有获得利益的时机。
3.预售合同有必要合法有用,才答应预售合同转让,不然预售合同转让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1996)2号文件第28条规则:“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确定无效。”从预售合同内容看,分以下几种状况:榜首,假如预售合同对转让有约好,当两边约好的转让条件现已具有时,能够转让。例如分期付款中,预售合同约好有必要付清前二次敷衍金钱或许付清敷衍金钱到达2/3后方可转让。第二,预售合同未约好转让条件,预售合同实行中,预购方提出转让,有必要征得预售人赞同,不然转让无效。这样规则既可防备预购人倒卖合同,牟取不合法利益,又能够确保预售合同转让及预售合同的顺畅实行。第三,预购方现已悉数实行预售合同规则的悉数责任,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不用征得预售人的赞同,但过后应及时告诉预售人知道,使其正确实行合同。告诉人是转让人和新预购人,转让人和新预购人持原通过挂号存案的预售合同和新签定的预售转让合同告诉预售人,并了解后预购人实行合同状况。
4.预售合同转让有必要签定转让合同,不用从头签定新预售合同。由于转让人与新预购人签定预售合同将后预售合同的预购人(转让人)更名为新的预购人,新预购人通过预售转让字目获得原预售合同预购的位置。这种预售转让合同应依法交纳有关税费。转让人无论是债务转让,仍是权力责任转让,都只是合同主体的改动,而合同内容即权力责任并没有改动。假如转让人是债务转让,预售人回绝从头签定预售合同,将阻挠转让人对债务人的处分权,故新预购人没有必要与预售人从头签定预售合同,预售转让合同依法建立后,具有不可逆转性,即新的法律联系构成,原预购人和新预购人均不得反悔,但新预购人契合转让条件时仍能够再行转让。
预售人、转让人和新预购人持经挂号存案的原预售合同和转让两边新签定的预售转让合同及预售方或实行出具的已付足约好的预购款证明文书,到标的物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处理转让合同挂号存案手续,对契合转让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予以转让挂号。一起处理原预售合同的更名手续,清晰预售方向受让人实行原预售合同的标的物。若需再次转让者,仍按上述手续处理。通过最终转让挂号的受让人,为预售后竣工的商品房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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