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4 23:13浏览量:789
签定劳作合同的注意事项
1.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缔结、实行、改变、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包含以下4种类型:
(1)我国境内的企业;
(2)个别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
(4)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作者,有必要签劳作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树立劳作联系的劳作者,缔结、实行、改变、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按照《劳作合同法》履行。
3.单位在新员工到岗后一个月内签定劳作合同
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假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则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
4.未签定劳作合同的职责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并应在此前的11个月中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5.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劳作者的身份证
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不得扣押劳作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如违背《劳作合同法》规则,扣押劳作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交还劳作者自己,并按照有关规则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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