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9 04:08浏览量:1089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说对子女育婴权、育婴费等问题作了相对详细的规则,规则爸爸妈妈对子女有育婴教育的责任,不育婴子女的一方应承当子女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等。
关于子女育婴权、育婴费的法令规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爸爸妈妈对子女有育婴教育的责任;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责任。
爸爸妈妈不实行育婴责任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交给育婴费的权力。
子女不实行奉养责任时,无劳动才能的或日子困难的爸爸妈妈,有要求子女交给奉养费的权力。
制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摧残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育婴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关于子女日子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则的“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承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许损失或未彻底损失劳动才能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保持正常日子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育婴费”,包含子女日子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育婴问题的若干详细定见》
(留意:因为这是比较老的法规,很多与上面所列法令法规抵触,抵触的无效!)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日子。母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随父方日子:
(1)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子女不宜与其一起日子的;
(2)有育婴条件不尽育婴责任,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日子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日子的。
2、爸爸妈妈两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日子,并对子女健康生长无晦气影响的,可予允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日子,一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损失生育才能的;
(2)子女随其日子时刻较长,改动日子环境对子女健康生长显着晦气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日子,对子女生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或许有其他晦气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景象,不宜与子女一起日子的。
4、父方与母方育婴子女的条件根本相同,两边均要求子女与其一起日子,但子女独自随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一起日子多年,且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要求并且有才能协助子女照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日子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爸爸妈妈两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日子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定见。
6、在有利于维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爸爸妈妈两边协议轮番育婴子女的,可予允许。
7、子女育婴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践需求、爸爸妈妈两边的担负才能和当地的实践日子水平确认。
有固定收入的,育婴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份额给付。担负两个以上子女育婴费的,份额可适当进步,但一般不得超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育婴费的数额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份额确认。
有特殊状况的,可适当进步或下降上述份额。
8、育婴费应定时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许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资产折抵子女育婴费。
10、爸爸妈妈两边能够协议子女随一方日子并由育婴方担负子女悉数育婴费。但经查实,育婴方的育婴才能显着不能保证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生长的,不予允许。
11、育婴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中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首要日子来源,并能保持当地一般日子水平的,爸爸妈妈可中止给付育婴费。
12、没有独立日子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景象之一,爸爸妈妈又有给付才能的,仍应担负必要的育婴费:
(1)损失劳动才能或虽未彻底损失劳动才能,但其收入不足以保持日子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日子才能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育婴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持续育婴的,仍应由生爸爸妈妈育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明对立,并与该子女构成现实收养联系的,离婚后,应由两边担负子女的育婴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一直对立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育婴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改变子女育婴联系的,或许子女要求添加育婴费的,应另行申述。
16、一方要求改变子女育婴联系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支撑。
(1)与子女一起日子的一方因患严峻疾病或因伤残无力持续育婴子女的;
(2)与子女一起日子的一方不尽育婴责任或有优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一起日子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晦气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日子,该方又有育婴才能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求改变的。
17、爸爸妈妈两边协议改变子女育婴联系的,应予允许。
18、子女要求添加育婴费有下列景象之一,父或母有给付才能的,应予支撑。
(1)原定育婴费数额不足以保持当地实践日子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践需求已超越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添加的。
19、爸爸妈妈不得因子女改变姓氏而拒付子女育婴费。父或母一方私行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恢复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两边均回绝育婴子女的,可先行裁决暂由一方育婴。
21、对拒不实行或波折别人实行收效判定、裁决、调停中有关子女育婴责任的当事人或许其别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则采纳强制措施。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联系存续期间男方受诈骗育婴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育婴费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以为,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一方与别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秘真情,另一方受诈骗而育婴了非亲生子女,其间离婚后给付的育婴费,受诈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受诈骗方开销的育婴费用应否返还,因触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进一步研讨,就你院请示所述详细案子而言,因两边在离婚时,其一起产业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
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联系存续期间男方受诈骗育婴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育婴费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男女两边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女方与别人通奸所生小孩,男方因不知情而与女方一起育婴,离婚后小孩随男方,女方承当部分育婴费,当男方知情后提申述讼,要求女方返还男方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付出的育婴费,因现在有关法令尚无明确规则,咱们在评论中有两种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在夫妻一起日子期间女方隐秘真情与别人通奸所生小孩,男方虽无法定育婴责任,但因为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两边不存在债权债务联系,且两边是用一起产业育婴小孩,其各自开销的育婴费金额亦无法核算。因而,男方无权建议返还婚姻联系存续期间育婴小孩的费用,只能恳求返还离婚后开销的育婴费。
另一种定见以为,女方应返还自小孩出世后男方开销的悉数育婴费。首要理由是:
1、女方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成心隐秘小孩是与别人通奸所生的现实,致使男方误将小孩当成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男方在不明真象的状况下虽对小孩进行了育婴,但其既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养父、继父,故无法定育婴责任。一起,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则,男方在受诈骗、违反自己实在意思的状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
2、夫妻联系的存续有用,并不必定导致夫妻一方承当另一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的结果。
3、如对男方的该建议不予支撑,实践上鼓舞了现实日子中相似的违法行为,于法相悖,于理不符,社会作用欠好。至于处理时详细金额应怎么核算,可根据两边一起日子期间各自的经济收入,担负家务和离婚时共有产业的处理等状况裁夺。
咱们倾向第二种定见,并以为对此类案子的处理,如女方指认小孩的生父事实,应将小孩的生父作为一起被告;原则上应返还本夫所付出的费用,如女方未指认或指认不实,可将女方独自作为被告。
当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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