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7 16:00浏览量:513

发布部分:吉林省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避免违背婚姻法的行为。依据国务院同意、民政部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发布的《婚姻挂号方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定本细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男女双方自愿成婚、离婚和复婚。都要到当地人民政府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挂号。依法实行挂号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令维护。     第三条   制止干与婚姻自由的行为。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均有职责如实为本单位请求成婚的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得托故约束和阻遏。   第二章 婚姻挂号机关      第四条   婚姻挂号机关是按照婚姻法处理婚姻挂号的执法机关。在乡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主管婚姻挂号作业的领导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分。     相关法规:        第五条   各级婚姻挂号机关的首要职责是: (一)宣扬并监督婚姻法令、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依法检查、处理婚姻挂号; (三)会同有关部分处理违法的婚姻案子; (四)处理婚姻挂号档案。     相关法规:        第六条   处理婚姻挂号作业的人员,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员(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由民政部分确认专人担任)。婚姻挂号机关的挂号员,必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分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后发给《婚姻挂号员证书》(该证书由民政厅一致印制,由县、市、市辖区民政部分盖章)方可担任。     第七条   婚姻挂号员的首要职责: (一)活跃宣扬并正确把握婚姻方针和有关规定; (二)依法支撑、维护合法的婚姻关系; (三)担任承办婚姻挂号作业; (四)担任处理婚姻挂号档案; (五)坚持准则,不徇私情,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八条   婚姻挂号机关处理婚姻挂号的时刻,应本着方便群众、有利作业的准则。合理安排,公布于众。在城市(包含县城),每周不得少于三天;在乡村每月不得少于五天。在严重节日之前,应适当添加挂号时刻。     第九条   《成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免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四种法令证书,由省人民政府一致印制;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成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须贴男女双方像片,并加盖婚姻挂号专用章(钢印)。     第十条   婚姻挂号机关颁布《成婚证》、《离婚证》或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免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应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其详细规范由省民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另行规定。所收费用,交县(市、市辖区)民政局一致处理,首要用于:婚姻证件周转金,付出暂时聘任婚姻档案处理人员的酬劳,置办婚姻档案室的设备,奖赏婚姻挂号人员中的先进作业者和训练婚姻挂号人员。费用的处理和运用,要树立专帐,坚持按开支规模运用,不得挪作它用。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婚姻挂号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收取费用或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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