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标准校园校车处理,防备和削减校车交通事端,实在保证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处理方法》等相关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一般中小学、中等职业校园、特殊教育校园等教育安排(以下简称校园)运用校车接送学生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校车是指校园自备或租借一年以上用于接送学生及其看管人员的7座以上的客车。
核准载客人数少于7座的车型不得作为校车运用。
第四条 校园主管部分担任校园实施本方法规则的校车安全处理责任的辅导和监督,并将校园的校车安全作业实行状况归入安全处理作业年终查核的内容。
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担任校车运转安全状况的监督,发放校车标识牌,实行校车及其驾驭人员的处理方法,合作校园定时对校车驾驭人和校园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交通处理部分担任从事校车营运的客运企业的资质监督,杜绝非营运性车辆接送学生。优化公交线路,便利学生搭车。
安监部分担任相关部分实行校车安全处理责任的监督和查核。
第五条 校园主管部分、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应当树立校车安全处理信息通报准则,定时研讨校车处理的方法。
第六条 鼓舞公交便利区域的学生乘坐公交车辆上下学。
第七条 实施校车一致标识准则。
校车应当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恰当方位各放置一块校车标识牌。校园自备校车应当喷涂一致的外观标识。
校车外观标识由市公安交通处理部分会同市教育行政处理部分承认。
第八条 机动车作为校车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挂号注册;
(二)契合机动车运转安全技能国家标准,并经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查验合格;
(三)已参与机动车交通事端责任强制稳妥、驾乘人员稳妥和承运人责任险;
(四)驾驭人具有5年以上驾龄和3年以上安全驾驭阅历,驾驭与校车所属准驾车型相同车辆1年以上,最近3年内交通违法记分未达12分,未在形成人员逝世的事端中负非必须以上责任。
校园租借机动车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具有从事路途客运运营的资历。
第九条 校园自备或租借车辆作为校车,应当向校园主管部分处理存案手续。存案时,应提交存案请求、机动车查验合格证明、
交强险稳妥单等资料,租借校车还应当提交客运企业名称证明、租借合平等资料。存案请求应当载明车辆商标、行进路线、停靠站点、接送学生人数、驾驭人和随车处理人员等状况。
校园主管部分应当在接到请求次日起的5个作业日内,对车辆权属及用处进行承认。承认合格的,由校园到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处理校车标识牌。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在5个作业日内予以核实,并发放校车标识牌。核实不合格的,将原因书面奉告请求人。
第十条 校车标识牌持有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向原存案机关处理改动或刊出手续:
(一)添加、改动校车驾驭人的;
(二)添加、改动服务校园的;
(三)改动运用用处不作校车运用的。
归于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则景象的自备校车,应当一起撤销校车外观标识。
第十一条 校园安排学生春(秋)游、夏(冬)令营或其他外出团体活动需暂时租借没有校车标识牌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应当提早10日先后向当地校园主管部分和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存案。
存案应当包含用车时刻、事由、师生人数、目的地、行进路线、带队领导、安全责任人、安全活动预案、运用车型、数量、车辆一切人、车辆检测陈述、车辆稳妥单、驾驭员资历查看陈述、租借合平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不得涂抹、假造、转让校车标识牌,不得将校车标识牌挪用于其他机动车。
第十三条 树立校车安全处理目标责任制。校园主管部分、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应当与校园签定校车路途交通安全处理责任书,校园应当与校车驾驭人签定安全行车责任书,租借车辆的校园应当与租借单位签定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实行路途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校车一切人和处理人应当实行校车安全处理的法令、法规和规章,树立健全校车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查看准则,保证校车和驾驭人契合运转要求。
校车驾驭人应当恪守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依照操作标准安全驾驭。
第十五条 校园应当拟定校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行安全预警机制。清晰发作校车交通事端后应急预案的发动、对伤亡人员的救治、责任追查以及上报准则等。
校车发作形成学生伤亡的交通事端,校园应当及时陈述上级主管部分和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发作严重以上事端,校园主管部分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当即逐级上报,并与其他部分一起做好事端处理及善后作业。
第十六条 校园和租借校车的车辆一切人应当别离树立校车处理台帐准则,实在记载车辆安全保护、驾驭人、学生接送的状况。
第十七条 校车一切人应作为好校车的安全保护作业。20座以上校车,每3个月应作为1次二级保护;19座以下校车,每6个月应作为1次二级保护。
制止车辆带毛病上路。
第十八条 校园应当指定专人担任校车的安全处理、安全查看、安全教育作业,并建立处理人员随车担任学生上下车及行进期间的安全,低年级、幼儿园学生乘坐的校车应当装备不少于2名以上看管人员。
校车接送学生前,处理人员应当查验校车安全状况、接送学生人数和驾驭人员状况。
第十九条 校车接送学生及看管人员数量应当以校车标识牌核载人数为上限,不得超载。
校车应当装备灭火器等应
急救援设备。
第二十条 区市校园主管部分和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应当每年12月10日前别离向市校园主管部分和公安交通处理部分书面陈述上一年度校车安全处理状况。市校园主管部分直属校园的年度校车安全处理状况直接报市校园主管部分和公安交通处理部分。
第二十一条 校车请求人违背本方法,以诈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校车标识牌的,由存案机关回收校车标识牌。
第二十二条 校园运用未获得校车标识牌的机动车接送学生或许校车改动用处未到存案机关处理相关手续的,由校园主管部分视情节轻重对校园担任人依法给予处置。
第二十三条 校园不实施校车安全处理责任,对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采纳方法,形成严重后果的,校园主管部分应当对校园担任人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分作业人员未按本规则实施校车处理责任,形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由相关部分给予单位首要担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实施曾经校园已作为校车运用的车辆应于方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处理校车标识牌申领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自2007年12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2年12月2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