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运用权的出让方法是指国有土地的代表(当地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给土地运用者时所采纳的方法或程序,它标明以什么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关于土地运用权的出让方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则:“土地运用权出让,能够采纳拍卖、投标或许两边协议的方法。”国土资源部2002年7月7日施行的《投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造土地运用权规则》[2]有清晰了一种新的出让方法——挂牌出让。因而,我国现行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的出让方法就包含四种:拍卖、投标、挂牌和协议出让。
1、拍卖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布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刻、地址进行揭露竞价,依据出价成果确认土地运用者的行为。拍卖出让方法引进了竞赛机制,排除了人为搅扰,政府也可获得最高收益,较大起伏的添加财政收入。这种方法首要适用于出资环境好、盈余大、竞赛性强的商业、金融业、旅游业和娱乐业用地,特别是大中城市的黄金地段。
2、投标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
投标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投标布告,约请特定或许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参与国有土地运用权投标,依据投标成果确认土地运用者的行为。是指在规则的期限内由契合受让条件的单位或许个人(受让方)依据出让方提出的条件,以密封书面投标方法竞报某地块的运用权,由投标小组通过开标、评标,最终择优确认中标者。投标内容由投标小组确认,可仅规则出标价,也可既规则出标价,又提出一个规划设计方案,开标、评标、决标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投标出让的方法首要适用于一些大型或关键性的发展计划与出资项目。
3、挂牌出让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布告,按布告规则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买卖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买卖场所挂牌发布,承受竞买人的报价请求并更新挂牌价格,依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成果确认土地运用者的行为。
4、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是指土地运用权的有意受让人直接向国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偿运用土地的希望,由国有土地的代表与有意受让人进行谈判和商讨,洽谈出让土地运用的有关事宜的一种出让方法。它首要适用于工业项目、市政公益事业项目、非盈余项目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施行产业政策而需求给予扶持、优惠的项目,采纳此方法出让土地运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则所确认的最低价。以协议方法出让土地运用权,没有引进竞赛机制,不具有揭露性,人为因素较多,因而对这种方法要加以必要约束,避免形成不公平竞赛、以权谋私及国有资产丢失。协议、投标、拍卖、挂牌是法定的四种运用权的出让方法。在详细施行土地运用权出让时,由国有土地代表依据法律规则,并依据实际情况决议选用哪种方法,一般对地理位置优胜、出资环境好、估计出资回报率高的地块,应当选用投标或拍卖方法;反之,可适当选用协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