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乡镇从业人员的根本医疗,合理运用医疗资源,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本省乡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必要按照本法令参与根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作业单位、中介安排、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树立乡镇从业人员根本
医疗保险基金,实施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根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付出相结合的准则。
个人帐户的一切权归于个人。统筹基金的一切权归于参与根本医疗保险的整体人员。
第四条根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两边一起担负。
第五条根本医疗保险准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施属地化处理。
第六条根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当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根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根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一起交纳。其间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薪酬总额的5%—7%交纳,从业人员交纳根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自己月薪酬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薪酬额按自己实践薪酬总额承认,但不得低于地点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均匀薪酬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自己交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交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自己月薪酬总额超越地点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均匀薪酬300%以上的部分,不交纳根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获得营业执照或许获准树立后30日内,有必要到社会保险经办安排处理根本医疗保险挂号。挂号事项发作改变或许依法停止交纳责任时,应当及时处理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社会保险经办安排应当将挂号状况及时告诉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处理根本医疗保险挂号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则到征收机关处理交纳根本医疗保险费挂号。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交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用人单位不按规则申报应当交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承认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状况承认其应当交纳人数和金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则数额交纳根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根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则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交纳根本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应当交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薪酬中代为扣缴。
根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交纳根本医疗保险费的薪酬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则核算。
用人单位交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则列支。
根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薪酬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不得认为从业人员交纳根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下降其薪酬规范。
第十四条根本
医疗保险缴费实施年检准则。凡未经征收机关处理根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不予处理工商年检手续。
用人单位在处理营业执照刊出手续时,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应领先审阅由社会保险经办安排出具的根本医疗保险联系完结书。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退休后,自己不再交纳根本医疗保险费,地点单位也不再为其交纳根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封闭以及因其他原因停止的,或改制减员达2/3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践交纳根本医疗保险费缺乏10年的,应当交纳根本医疗保险基金
补偿金。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年数乘以同期退休人员均匀根本
医疗费的规范核算,从清算后变现的财物中一次性交纳,确无才能交纳的,其处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则。国家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吊销、闭幕或许其他原因停止的,按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清偿其欠缴的根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
用人单位兼并、分立、转让时,由兼并、分立、受让的单位担负欠缴的根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国家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十八条本法令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途径处理。
第三章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处理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交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悉数计入其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交纳根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树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详细分配方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料年长者准则拟定;所余资金用于树立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实施出入两条线处理,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专户,专款专用,悉数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根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则实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别离核算和划入。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标不补,节余结存运用。从业人员、退休人员逝世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能够承继。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背本法令规则为其从业人员或许其他人员添加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安排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树立根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根本医疗保险证件。
第二十五条迁离本省或许在本省内活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能够搬运运用;无法搬运的,应当交还自己。
划入统筹基金的根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整体参保人员一切,不予搬运,也不交还。
第二十六条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则编制和审定。
第四章根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按照本法令交纳根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用根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付出统筹基金付出规模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缺乏付出的,由自己自傲。
第二十九条严峻疾病住院医治的医疗费,按下列方法付出:
(一)起付规范准则上操控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均匀薪酬的9%—11%。
(二)最高付出限额准则上操控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均匀薪酬的3—5倍。
(三)起付规范以上、最高付出限额以下的医疗费,首要由统筹基金付出,个人担负必定份额。对退休人员担负医疗费的份额,给予恰当照料。
严峻疾病的规模,起付规范、最高付出限额的详细规范,起付规范以上、最高付出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管份额,由省人民政府承认。
第三十条起付规范以下、最高付出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付出。
第三十一条根本医疗保险基金付出部分费用的医治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份额,由省人民政府承认。
第三十二条霍乱、鼠疫等甲类流行症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悉数付出。卫生行政部分承认的暴发性、流行性流行症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处理。
第三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及契合规则的其他人员,在参与根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施医疗补助。
为处理前款规则以外人员最高付出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省人民政府能够安排实施弥补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凡参与根本医疗保险时年满50岁,且按国家规则核算接连工龄或作业年限缺乏5年的人员,参与根本医疗保险满1年后,方能享用统筹基金付出医疗费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本法令规则的缴费年限包含实践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上款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法令实施前契合国家规则的接连工龄或作业年限。
第三十六条本法令修订实施后退休的从业人员,交纳根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30年、女人满25年的,退休后其根本医疗保险待遇规范按本法令规则实行。
从业人员退休时,交纳根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到达前款规则的,缴费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后享用的根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则的待遇规范上相应下降5%。
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践交纳根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交纳根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其享用本法令规则的退休人员根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践交纳根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退休后原单位不交纳根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用本法令规则的退休人员根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开销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付出。
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端等开销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则处理。
第三十九条经社会保险经办安排同意在异地医疗安排医治,退休人员在异地寓居1年以上的,其根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本法令实行。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在国外或许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作的医疗费用按照本法令实行。
第五章根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省劳作确保行政部分依据国家有关规则,会同方案、经贸、财务、卫生行政、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承认根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省劳作确保行政部分依据国家有关规则,会同方案、财务、卫生行政、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承认根本医疗保险医治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规模和付出规范。
运用未归入根本医疗保险规模的药品、医治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其费用统筹基金不得付出。
第四十二条省劳作确保行政部分依据国家有关规则,会同卫生行政、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拟定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安排处理方法。
省劳作确保行政部分依据国家有关规则,会同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拟定根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处理方法。
劳作确保、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对定点医疗安排和定点药店的资历实施动态处理。
第四十三条劳作确保、卫生行政、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和社会保险经办安排依据定点医疗安排和定点药店处理方法,按中西医并重,社区、专科和归纳医疗安排统筹,便利参保人员就医的准则,承认定点医疗安排和定点药店,并向参保人员发布。
第四十四条患者运用个人帐户时,能够在任何一个定点医疗安排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医疗费用按规则由统筹基金付出的,患者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安排就医。
第四十五条统筹基金付出医疗费用,依据总量操控准则,能够实施总额预付制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安排能够依据定点医疗安排的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及参保人员合法医疗权益确保状况,对预付的统筹基金数量进行调控。
第四十六条定点医疗安排和定点药店应当恪守国家和本省医药卫生和根本医疗保险规则,不得以任何方法危害参保人员的合法医疗权益。
定点医疗安排有必要向患者奉告有关医疗服务及收费明细状况。
第四十七条根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规范由省劳作确保和价格处理部分会同卫生行政、财务等部分拟定和修订,并报省政府同意。
根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应当契合国家有关药品定价的规则。
违背根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规范和药品价格规则的,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帐户不付出超规范的医疗费。
第六章根本医疗保险的安排处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省劳作确保行政部分是本省乡镇从业人员根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关,其责任是:
(一)编制从业人员根本医疗保险作业发展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分拟定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处理准则、计算准则和内部审计准则;
(三)对全省根本医疗保险作业进行监督处理,依法行使行政处分权;
(四)每年向社会布告根本医疗保险作业状况;
(五)其他应当由行政主管机关实行的责任。
市、县、自治县劳作确保行政部分按照规则,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从业人员根本医疗保险作业进行处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安排担任处理乡镇从业人员根本医疗保险业务,其责任是:
(一)担任处理根本医疗保险挂号;
(二)处理根本医疗保险基金;
(三)对根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督;
(四)担任给付根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提出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开销的预算、决算编制主张;
(六)经劳作确保行政部分托付,进行与根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查看和查询作业;
(七)按国家规则担任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八)供给有关根本医疗保险方针咨询及其他服务;
(九)担任处理国家及本省规则的其他根本医疗保险事项。
第五十条征收机关担任处理根本医疗保险缴费挂号;提出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预算、决算编制主张;依法征缴根本医疗保险费;对缴费单位和个人交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进行监督查看和违规处理。
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和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安排和定点药店的处理和监督,帮忙社会保险经办安排展开根本医疗保险作业。
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对医疗安排违背医疗卫生和根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则,危害参保人合法医疗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加大药品监督处理力度,确保医疗安排和定点药店为患者供给质量合格、安全有用的药品;依法对定点医疗安排和定点药店发作的药事事端进行处理。
价格处理部分应当对根本医疗保险收费项目和收费规范进行查看监督,加强处理,对私行添加收费项目和进步收费规范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安排应当每年至少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个人帐户记载清单。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发布交纳根本医疗保险费状况,承受其监督。
第五十三条征收机关、劳作确保行政部分和社会保险经办安排,有权核对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薪酬发放表、财务管帐帐册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审计部分应当予以合作。参与核对的部分或许安排应当保存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应当照实供给从业人员名册、薪酬发放表、财务管帐帐册等有关资料,不得假造、变造、谎称、瞒报或许藏匿。
第五十四条劳作确保行政部分和社会保险经办安排有权查看定点医疗安排和定点药店在确诊、查看、医治、供药及收费过程中实行根本医疗保险规则的状况;有权在付出医疗费用前审验医疗处方(医嘱)、医治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卫生行政、药品监督处理和价格处理等部分应当予以帮忙。
定点医疗安排和定点药店或其他当事人应当照实供给医疗处方(医嘱)、医治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不得假造、变造、谎称、瞒报或许藏匿。
第五十五条定点医疗安排、定点药店违背根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则的,劳作确保行政部分可视不同状况,责令其期限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能够撤销其定点资历。
第五十六条财务、审计、督查等部分及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应当依法对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处理作业进行监督,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交纳根本医疗保险费状况的监督。
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出入状况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后,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布告,承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交纳根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缴费记载和享用根本医疗保险待遇状况,征收机关、社会保险经办安排或许其他相关安排应当供给服务。
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征收机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作业,社会保险经办安排的根本医疗保险作业进行监督;有权就与自己有关的根本医疗保险争议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对根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根本医疗保险待遇给付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告发。劳作确保行政、督查等部分接到告发后应当及时查询,按有关规则处理,并为告发人保密。
第五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安排处理根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务预算。
第七章法令责任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法令的规则处理根本医疗保险挂号、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的,由劳作确保行政部分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峻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峻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法令的规则申报应交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峻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峻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法令规则的数额、期限交纳和代扣代缴根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期限交纳欠缴的款额及利息;逾期仍不交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但不同时计缴利息。滞纳金并入根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背有关财务、管帐、计算的法令、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则,假造、变造、谎称、瞒报、藏匿、成心消灭从业人员名册、薪酬发放表、财务管帐帐册等资料,或许不设帐册,致使根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承认的,除按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刑事处分外,按照本法令第十一条的规则征缴;拖延交纳的,由征收机关按照前条规则决议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安排未按规则给付根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作确保行政部分责令其给付;拒不给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定点医疗安排未按规则给付根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作确保行政部分或许社会保险经办安排责令其给付;拒不给付的,由劳作确保行政部分或许社会保险经办安排按照有关规则给予相应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检举、指控。
第六十五条劳作确保行政部分、财务部分、征收机关或许社会保险经办安排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期限改正,追回被移用或许丢失的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根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其单位首要担任人、直接责任人别离追查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则将根本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统筹基金的;
(二)未按规则将根本医疗保险基金转入根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专户的;
(三)贪婪、移用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违背根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规则,形成基金丢失的;
(五)私行减、免或许添加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交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的;
(六)私行更改根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第六十六条劳作确保行政部分、审计部分、征收机关或许社会保险经办安排及其作业人员走漏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追查法令责任。
第六十七条定点医疗安排、定点药店或其他当事人选用下列行为之一,骗得根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安排应当回绝付出根本医疗保险费用或许如数追回已付出的根本医疗保险费用及利息;情节严峻的,由劳作确保行政部分或许其他行政处理部分对有关医疗安排和药店或许其他当事人处以发作金额2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假造、变造医疗保险证件、医嘱医案、医疗费凭据的;
(二)谎称、虚列就医人员名单、医治项目、医治时刻、医用资料、药品的;
(三)违背政府价格规则,虚报医治项目、医用资料和药品价格的。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许其他当事人对征收机关或劳作确保行政部分作出的征收根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处分等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请求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实行决议的,征收机关或劳作确保行政部分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伤残退役革命军人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则处理。
第七十条乡镇个别经济安排和乡镇企业的从业人员是否参与根本医疗保险,由省人民政府决议。
第七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能够依据本法令拟定
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本法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