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产业规模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刘安财
夫妻个人产业是指法令规则归夫或妻一方全部,并由全部方分配,运用和处置的产业。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的产业不用参与切割[1]。夫妻一方的个人产业能够依约好发作,如没有约好的,则适用法令规则。我国1980年
婚姻法未对夫妻一方的个人产业作出清晰规则。婚姻法的修正(以下简称2001年婚姻法),在学习国外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初次规则了夫妻个人产业的规模。本文拟就审判实务中怎么界定夫妻一方个人产业的规模作一些浅显的探析。
一、婚姻法对夫妻个人产业规模的规则
世界上不少国家的婚姻立法对夫妻个人产业的规模,都有较清晰的规则,如法国民法典第1404条规则,下列产业即为婚姻期间取得者按其性质为各自的产业:属夫或妻一方运用的衣服及日常布制品,
补偿身体或精神上危害的诉权、不能让与的债务及补助金,以及更广而言之,全部具有个人特色的产业及专属个人的权力。我国1980年婚姻法未对夫妻个人产业的规模作出清晰规则。为习惯当时夫妻产业联系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色,有利于划清夫妻一起产业与夫妻个人产业的边界,削减胶葛,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产业权,2001年婚姻法第18条以罗列的方法规则了夫妻个人产业的规模,然后把归于个人全部的产业从夫妻一起产业中独立出来,并从产业取得的时刻及产业的性质将夫妻个人产业分红五个方面:
(1)一方的婚前产业。
(2)一方因身体遭到危害取得的医药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
(3)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
(4)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
2001年婚姻法从上述五个方面规则了夫妻个人产业的规模,表现了我国法令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个人产业权力的尊重和维护,提高了婚姻联系当事人的自主性,使其得以在更大的规模内充沛行使个人权力,然后防止了夫或妻因
婚姻状况的改动而损失其在产业上的独立品格,并且有利于调集夫妻各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与我国有关民事立法相一致。
二、审判实务中夫妻个人产业规模的界定
2001年婚姻法尽管规则了夫妻个人产业的规模,但该规则过于简略与准则,可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尽管于2001年12月24日对2001年婚姻法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但仅规则“夫妻一方全部的产业不因婚姻联系的连续而转化为夫妻一起产业”。因而审判实务中,法官们对夫妻个人产业规模的了解各异,不合较大,然后形成法令适用上的紊乱。依据婚姻法的规则,并结合审判实践,笔者以为,夫妻个人产业的规模应当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一方的婚前产业
一方的婚前产业是指一方婚前现已取得的产业,包含动产和
不动产。一方婚前产业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个人全部的产业,如薪酬、奖金,从事出产、运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本钱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是一方婚前现已取得的产业权力,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务等。三是婚前产业的孳息,包含个人产业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产业婚后发作的孳息。四是一方婚前以钱银、股权等方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状的产业。婚前产业的界定时刻为两边
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两边别离全部的产业归一方全部,结婚登记日后一方独自取得或两边一起全部的产业除法令还有规则或当事人特别约好外,作为婚后夫妻一起产业。这样规则的意图在于简化产业联系,便于离婚时切割夫妻一起产业。
(二)一方因身体遭到危害取得的医药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
这种因人身权遭到危害所取得的危害补偿费用,因其具有严厉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证受害人日子的根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产业,不得作为夫妻一起产业。例如某男被轿车撞伤,下肢瘫痪,经人民法院判定,取得10余万元补偿金,用于医疗、购买轮椅、护理等意图,这些费用直接因身体危害而发作,也都是直接用于危害的医治和因残疾而发作的特定消费。因而,该10余万元补偿金只能归受害的一方即某男个人全部,其妻不得建议以夫妻一起产业予以切割。
(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
遗言或赠与合同均表现了遗言人或赠与人激烈的个人志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因而,世界各国立法一般都将婚后一方承继或受赠与的产业划归为夫妻一方全部,如1968年的《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条规则:“婚姻期间作为礼物或经过承继取得的产业,别离归各方全部[3]。”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将夫妻一方婚后受赠和承继的产业划归夫妻一方全部。2001年婚姻法学习了国外的立法经历,将婚后一方所承受的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全部的产业作为夫妻个人产业,表现了婚姻法对遗言人、赠与人志愿的尊重,契合我国承继法和民法通则中有关承继和赠与规则的立法本意,充沛维护了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利益,防止夫或妻一方在婚姻日子中失掉产业上的独立品格。
(四)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
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日子中自己运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参照《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条第2款的规则,贵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不是一方个人的产业。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
这是夫妻个人产业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令不宜也难以尽头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归于夫妻个人的产业。笔者以为,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一方从事工作所有必要的产业,但价值较大的在外。
2.夫或妻所取得的奖品。
3.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稳妥补偿金等。
4.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出产补助费等。
5.国家赞助优异科学工作者的科研补助。
6.一方创造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
7.免除劳作联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助、提前退休补助费、吸收劳作力安置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