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稳妥合同
第四十八条 稳妥事端发作时,被稳妥人对稳妥标的不具有稳妥利益的,不得向稳妥人恳求
补偿稳妥金。
第四十九条 稳妥标的转让的,稳妥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稳妥人的权力和职责。
稳妥标的转让的,被稳妥人或许受让人应当及时告诉稳妥人,但货物运输稳妥合同和还有约好的合同在外。
因稳妥标的转让导致风险程度显着添加的,稳妥人自收到前款规则的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能够依照合同约好添加稳妥费或许免除合同。稳妥人免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稳妥费,依照合同约好扣除自稳妥职责开端之日起至合同免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交还投保人。
被稳妥人、受让人未实行本条第二款规则的告诉职责的,因转让导致稳妥标的风险程度显着添加而发作的稳妥事端,稳妥人不承当补偿稳妥金的职责。
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稳妥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稳妥合同,稳妥职责开端后,合同当事人不得免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 被稳妥人应当恪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出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则,保护稳妥标的的安全。
稳妥人能够依照合同约好对稳妥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稳妥人提出消除不安全要素和风险的书面主张。
投保人、被稳妥人未依照约好实行其对稳妥标的的安全应尽职责的,稳妥人有权要求添加稳妥费或许免除合同。
稳妥人为保护稳妥标的的安全,经被稳妥人赞同,能够采纳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用期内,稳妥标的的风险程度显着添加的,被稳妥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及时告诉稳妥人,稳妥人能够依照合同约好添加稳妥费或许免除合同。稳妥人免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稳妥费,依照合同约好扣除自稳妥职责开端之日起至合同免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交还投保人。
被稳妥人未实行前款规则的告诉职责的,因稳妥标的的风险程度显着添加而发作的稳妥事端,稳妥人不承当补偿稳妥金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除合同还有约好外,稳妥人应当下降稳妥费,并按日核算交还相应的稳妥费:
(一)据以确认稳妥费率的有关状况发作变化,稳妥标的的风险程度显着削减的;
(二)稳妥标的的稳妥价值显着削减的。
第五十四条 稳妥职责开端前,投保人要求免除合同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好向稳妥人付出手续费,稳妥人应当交还稳妥费。稳妥职责开端后,投保人要求免除合同的,稳妥人应当将已收取的稳妥费,依照合同约好扣除自稳妥职责开端之日起至合同免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交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