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诉讼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5 12:24浏览量:1396

「案由」
申述人:某造漆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造漆厂厂长。
第-被诉人:王某、刘某、张某、乌某、段某等26人,原某造漆厂员工。
第二被诉人:某省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幸某,某省工业公司司理。
第三被诉人:某省漆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述人某造漆厂于1994年元月筹建,5月建成投产,通过严格管理和拓宽商场,出产经营呈杰出上升气势,为省石化体系步入商场经济注入了竞赛的生机。1995年10月,经省石油化学工业局党组决定将申述人收归局直属单位,为申述人的出产经营再上新台阶供给了有力安排保证。自1996年3月始,第二被诉人与申述人原厂长林某策划,就重整旗鼓新辟油漆出产厂家达到默契,随后林某向申述人提出辞去职务,由第二被诉人拟定"关于恳求赞同建立某漆业有限公司的陈述"呈报省石化局,经省石化局研究决定,不赞同第二被诉人的陈述,并对此于1996年6月10日下发了湘石化人[1996]56号文件。但是,第二被诉人与林某无视方针和法令,自以为是地挂号建立某漆业有限公司,从而第二、第三被诉人不择手段,以供给宽阔的住宅、入某市户口等优厚条件为钓饵,自本年6月初起,先后从申述人处挖走出产技术主干26人(不包括林某),因为主干人员很多外流,使申述人困难重重,无法安排正常的出产,导致人心浮动,出产阻滞,对外合同不能准时实行,企业诺言严峻受损,形成申述人478.4万元的经济丢失,严峻侵犯了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述恳求判决被诉人承当由此形成申述人的经济丢失人民币478.4万元并承当本案悉数裁定费。
「调查核实状况」
本被诉人王某、肖某、汪某、何某、段某自1993年至1994年先后由申述人一级法人某实业开发公司(申述人为其二级法人)从外地调入或在某市买户口招用的到申述人处作业的全民合同制工人,调人和录用后末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第一被诉人张某、刘某、马某系申述人一级法人某省实业开发公司招用的到申述人处作业的全民合同制工人,由申述人一级法人某实业开发公司与其签定有劳作合同,刘某,张某合同期1994年12月起至1999年12月20日止,马某合同期从1995年10月28日至2000年10月28日止;1996年5月20日,第一被诉人段某经申述人及其一级法人某实业开发公司赞同将其员工档案正式转往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两边劳作联系依法停止,后来,段某转到第三被诉人处作业;第一被诉人王某l 996年6月4日向申述人及其一级法人书面要求自己及其爱人汪某调集作业,申述人法定代表人朱某同日指示"赞同调集,本日履行"申述人一级法人安排人事亦赞同王某、汪某调离,但要求其办妥交结、结清手续后由申述人厂长签字退回,王某、汪某于同年6月5日,6月6日别离办妥财政和出产交结,申述人法定代表人朱某再次指示赞同处理,后来俩人前住第三被诉人处作业;1996年6月5日,第一被诉人马某向申述人处作业;1996年6月5日,第一被诉人马某向申述人一级法人提交书面恳求调离申述人处,申述人法定代表人朱某同日指示"赞同调集,本日履行",申述人一级法人安排人事部赞同马某调离申述人并要求处理相关交代手续由申述人厂长签字后回来安排人事部,马某处理交结手续后,申述人法定代表人朱某指示:"赞同处理调集手续",后来,马某到第三被诉人处作业;1996年6月5日,第一被诉人肖某书面恳求申述人及其一级法人领导,恳求自己及其爱人何某调离申述人,申述人法定代表人朱某指示"赞同调集,本日履行",申述人一级法人安排人事部指示赞同马某调离申述并要求处理相关交代手续和事务结清与否定见,由申述人厂长签字回来安排人事部处理手续,肖某、何某办完结清手续后,申述人厂长朱某签字"赞同处理",后来,俩人到第三被诉人处作业;第一被诉人刘某、张某别离于1996年6月12日和l 3日向申述人一级法人书面恳求调离,申述人代定代表朱某指示"赞同调集",后俩人亦到第三被诉人处作业,上述第一被诉人马某、汪某、张某、何某、王某、刘某、肖某7人均未最终处理行政调档手续。第一被诉人张某、尹某、刘某、万某、龙某、唐某、周某、林某、李某、程 某、刘某、马某、周某、胡某、尹某、邓某、肖某、王某均是申述人建厂后先后招用的农人临时工,申述人未与其签定劳作合同。另查:1990年5月31日,第二被诉人与申述人原厂长林某签定处理准备建立某漆业有限公司,不久第二被诉人与林某、刘某等一起作为股东建议建立第三被诉人,并丁l 996年6月12日经省工商局赞同正式依法挂号建立;此前的同月10口,第二被诉人的主管部门省石油化学工业局于1996年6月10日以某石化人[1996]56号文批复第二被诉人,不赞同建立某漆业有限公司;1996年7月22日,省劳作厅依据第三被诉人的恳求,以某劳函[1996]105号批复第三被诉人机械编制,设一室六科,定编9人,辖三车间定编41人;本会立案受理后,就上述第一被诉人先后脱离申述人,形成其经济丢失事项托付省审计事务所审计,该所于1996年12月13日出具某审审判定[1996]第317号判定陈述,确定形成申述人退货丢失、相应添加本钱、带走申述人物品形成的丢失、削减赢利、让利丢失及其它费用总计14702l 9.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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