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4 08:49浏览量:2306
2009年6月,王某与某车辆修理公司签定的为期2年的劳作合同期满后,他脱离该公司到另一单位作业。1年后,王某又从头应聘到该修理公司上班,担任部分经理。但两边在签定劳作合同时,产生了不合。王某以为,自己本来在该单位作业过,并且在本来的合同期内,两边曾约好过2个月的试用期,这次不应再约好试用期。修理公司则以为,王某本来的工种是检测员,现在的作业岗位是部分经理,并且王某在曩昔的1年时间里在其他单位上班,这次签定的合同与前次的合同没有任何相关,需从头约好试用期。两边为此争执不下,便到当地劳作争议裁定部分咨询。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19条的规则,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从前约好过试用期,从头签定或许续订劳作合同的,不得再约好试用期。王某曾与修理公司签定了2年的劳作合同,约好了2个月的试用期,2年合同期满今后,王某脱离修理公司到别的的公司作业了1年,然后又回到修理公司作业。依据上述规则,修理公司和王某作为劳作合同的两边当事人,不论劳作合同的具体内容为何,都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关于违法约好试用期的,用人单位或许面对承当以下两项危险:一是被劳作行政部分责令改正,二是付出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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