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二手房交易相关税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0 07:23浏览量:2600

一、契税(财务局征收)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及以下一般住宅的,契税税率暂一致下调到1%,非一般住宅契税税率下调至2%(依照原规则:一般住宅契税2%征收,非一般住宅按4%征收);对个人出售或购买住宅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出售住宅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依照原规则,未满3年的非一般住宅,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1%,满3年的非一般住宅,征收0.5%)。
二、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地税局征收)
1.营业税:从2009年1 月1 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个人将购买缺乏2 年的非一般住宅对外出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税率5.55%),个人将购买超越2 年(含2 年)的非一般住宅或许缺乏2 年的一般住宅对外出售的,依照其出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子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率5.55%),个人将购买超越2 年(含2 年)的一般住宅对外出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1)对购买住宅缺乏5年易手,出售时按其获得的售房金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1%),满5年且是家庭仅有住宅能够免征个人所得税。(详细参阅以下第(3)条)
(2)个人购买非一般住宅不管满不满5年易手买卖的,出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子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20%)或许依照售房金额全额征收(税率1%)两种方法自由选择。
(3)如果是购买并寓居满5年的家庭仅有住宅转让,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为鼓舞个人换购住宅,对出售自有住宅并拟在现住宅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从头购房的交税人,其出售现住宅所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从头购房的价值可悉数或部分予以免税。详细办法如下:
①个人出售现住宅所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处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交税保证金方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交纳。税务机关在收取交税保证金时,应向交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税保证金收据”,并归入专户存储。
②个人出售现住宅后1年内从头购房的,依照购房金额巨细相应交还交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宅出售额(原住宅为已购公有住宅的,原住宅出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则向财务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悉数交还交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宅出售额的,依照购房金额占原住宅出售额的份额交还交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③个人出售现住宅后1年内未从头购房的,所交纳的交税保证金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④个人在请求交还交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供给交税保证金收据、合法有用的售房、购房合同与发票、交税人身份证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供给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承认后方可处理交税保证金交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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