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7 23:14浏览量:243
高管人员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承认
一般来说,公司高管与用人单位之间树立劳作联系的标准化流程为:首要,由用人单位董事会授权或赞同承认高管人员的聘任期限与职责要求,发放高管人员聘任书,然后再由用人单位与高管人员签定标准化的权利义务清晰、内容具体的书面劳作合同。因为对公司高管人员劳作合同办法缺少一致标准,导致实践中大多数公司以聘任协议、聘任书、股东协议书中关于高管人员任职的约好、签定方针职责书等形形色色的办法与高管人员树立劳作联系,并约好劳作报酬。上述劳作合同签定失范、薪酬付出办法杂乱,在合同实施进程中极易发作纷争。
对上述以各种不同办法出现的文本能否认为已签定书面劳作合同,高管人员与用人单位往往各不相谋。听讼网小编认为,对法令条文的了解不仅仅要了解其字面意义,而且还要长于归纳运用意图解说、利益衡量办法了解其意义,以添补法令缝隙。书面劳作合同仅仅是两边当事人缔约的意思表明的载体,跟着科技的开展,劳作合同办法日趋多元,不能仅从办法上要求书面劳作合同书,而应该从实质上进行判别。因而,不管用人单位与高管人员签定的是何种办法的协议,只需该协议缔结进程树立在自愿、合法、洽谈一致的基础上,能承认两边已树立劳作联系及两边的根本权利义务,以及高管人员的岗位和相关待遇,就能够承认为已签定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高层管理人员怎么签定劳作合同
1、企业工会主席
原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劳作部《施行劳作法中有关劳作合同问题的回答》规则,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员工的一员,按照劳作法的规则,与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关于有特别规则的,能够按照有关规则处理。原劳作部(1996)122号文规则,企业工会主席作为劳作者,也应当与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但考虑到劳作准则转轨时期的实际情况,在缔结劳作合同的办法上,对没有缔结劳作合同的工会主席,能够和党委书记、厂长、司理相同,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分签定劳作合同。 2、企业党委书记
企业党委书记能够参照上述工会主席引证的部委规章适用。
3、厂长、司理
依据劳作部《施行劳作法中有关劳作合同问题的回答》的规则,厂长、司理由其上级主管部分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分签定劳作合同。实施公司制的企业厂长、司理和有关运营管理人员,应当依据公司法中有关司理和运营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则,与董事会签定劳作合同。
4、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员工
依据劳作部(1995)309号文件规则,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员工假如与原单位仍坚持着劳作联系,应当与原单位签定劳作合同,原单位可就劳作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缔结劳务合一起,清晰员工的薪酬、稳妥、福利、度假等有关待遇。
5、租借、承揽企业
租借运营、承揽运营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作改动,法人称号未变,在与员工签定劳作合一起,该企业依然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借合同或承揽合同,租借人、承揽人假如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托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
6、非在岗员工
依据劳作部劳部发(1995)309号和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规则,用人单位应 与其充裕人员、放长假员工、外借人员、带薪上学人员、长时间病休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依然坚持劳作联系的人员签定劳作合同。但其劳作合同内容与在岗人员能够有所差异,两边经洽谈一致能够就某些条款作出改变,或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在劳作合同中作出规则或约好或就有关内容洽谈签定专项协议。
听讼网小编提醒您,管理人员签定劳作合同的常见留意事项有以下几点:
1、聘任和解聘的问题
关于高档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作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令专门规则的,如按照公司法规则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抉择,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档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定劳作合一起要规则清晰,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作合同差异开来。
2、加班费问题
关于高档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作者不同的。在实务中,常常会有公司的高档管理人员离任今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所以用人单位在签定劳作合一起应留意处理这个问题。
3、保密条款
因为高档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认为了避免高档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走漏给别人危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作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而且对违背保密条款时应承当的职责做好约好。
4、竞业约束条款
竞业约束是用人单位对劳作者在用工时或停止、免除劳作合同后的必定期限内不得运营同类事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赛联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出产与原单位有竞赛联系的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为了更好的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档管理人员签定的劳作合同中依据实际情况增加竞业约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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