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单位利益犯罪构成单位犯罪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9 03:44浏览量:1430
咱们都知道即使是当官的,必定要清凉公平,不能够使用官位所带来的权力去承受他人的贿赂,这个是法令所不允许的,一旦发现是要遭到法令的制裁的。那么为单位利益违法构成单位违法吗?关于这个问题,听讼网小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常识,一同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近年来,为增强担保组织的抗危险才干,一起鼓舞担保组织为中小企业供给融资担保服务,中心、省、市均建立相关方针对满意条件的担保组织发放危险补偿金。某担保公司为龙岩市首家商业性担保投资公司,违法嫌疑人陈某持有该公司90%的股份,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07年以来,该担保公司虚拟为中小企业供给借款的担保金额,从中骗得中心、省、市担保组织危险补偿金合计360余万元。某县公安局以违法嫌疑人陈某涉嫌犯欺诈罪立案侦查,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终结后向某县检察院移交审查起诉,期间笔者作为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解律师提出违法嫌疑人陈某无罪的辩解定见,然后某县检察院决议向上级检察院请示,并将违法嫌疑人陈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指控违法嫌疑人陈某构成欺诈罪的首要理由是:
一、陈某片面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客观上施行了供给虚伪借款担保合同骗得政府担保危险补偿金的行为,已严峻侵害了国家产业一切权,社会损害性极大,契合欺诈罪的违法构成,对陈某应以欺诈罪科罪处置。
二、陈某具有公司90%的股份,公司取得政府担保危险补偿金后陈某必定成为最大和最直接的受益人。所以,陈某名为为公司请求政府危险补偿金,实为将骗得的补偿金据为己有,某担保公司仅仅陈某施行违法的名义和手法,陈某的行为构成欺诈罪。
三、刑法规则单位违法是将单位违法作为天然人违法的破例。刑法规则单位违法的,以单位名义施行的违法行为单位应负刑事责任,刑法没有规则单位违法的,即使以单位名义施行的违法行为也以天然人违法来处置。也便是在刑法没有规则单位能够构成欺诈罪的状况下,以单位形状施行欺诈行为的,并非不以为是违法,而是应该追查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中清晰规则,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施行欺诈行为,欺诈所得归单位一切,应以欺诈罪追查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笔者以为检察机关确定违法嫌疑人陈某构成欺诈罪的理由均不建立,违法嫌疑人陈某无罪。详细的理由是:
一、本案显着归于单位违法,不能以此追查违法嫌疑人陈某个人的刑事责任。所谓单位违法,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体施行的依法应当承当刑事责任的损害社会的行为。①区别单位违法仍是个人违法的关键在于是否以单位名义施行违法并表现单位毅力,在成心违法的状况下还要求片面上表现为单位获取利益的成心。本案中只需某担保公司才有资历请求国家危险补偿金,违法嫌疑人陈某个人没有资历,该危险补偿金实践也是由该担保公司请求,且终究由公司取得并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尽管该公司施行骗得危险补偿金的行为是由违法嫌疑人陈某个人决议的,但陈某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作出的,归于职务行为,代表了单位毅力。一起违法嫌疑人陈某以公司名义施行欺诈片面上是为公司获取利益,而并非直接为其个人获取利益。因而本案的欺诈行为完全是一种单位行为。
已然本案归于单位违法,依据我国刑法规则,单位施行的损害社会的行为,只需在刑法分则中清晰规则为单位违法的状况下,才干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则追查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现行刑法并未规则单位能够成为欺诈罪的主体,也便是单位不能成为欺诈罪的主体,因而某担保公司施行的欺诈行为并不构成违法。
因为某担保公司不构成欺诈违法,作为其公司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嫌疑人陈某也不构成违法。这是因为单位中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关于单位的刑事责任具有依靠性,在单位不构成违法的状况下,对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以个人违法论处不契合罪刑法定准则。一起,在单位行为未规则为违法的状况下也不能独自追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因为该社会损害行为是由单位施行的,就个人而言缺少违法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因而独自追查个人刑事责任没有法理依据。
二、违法嫌疑人陈某在某担保公司持有的股份多少与其个人是否构成违法无关。尽管违法嫌疑人陈某占有公司90%的股份,公司取得不法利益后的最大受益者必定是陈某,可是从公司准则而言公司产业有必要独立于个人产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有限责任,股东不能恣意处置公司产业不然需承当相应法令责任,这些都是公司法中明文规则的。这些法令规则足以阐明公司产业不同于个人产业,公司利益不同于个人利益。至于实践中存在公司股东将个人产业与公司产业混淆,以及股东恣意处置公司产业的状况其自身归于违法行为,不能据此否定公司准则和公司法的规则。所以只需担保公司骗得的危险补偿金实践归于公司,其利益就在公司而非个人,哪怕陈某对担保公司肯定控股乃至该公司是实质上的一人公司,也不能确定欺诈所得归于陈某个人然后确定其构成欺诈罪。
三、刑法规则单位违法并非是作为天然人违法的破例。首要,刑法条文中没有关于单位违法是天然人违法的破例的表述,现有的刑法理论中也没有相关的论说。其次,单位违法作为天然人违法的破例不契合罪过法定的基本准则。已然刑法别离规则了天然人违法和单位违法,那么在适用中就有必要严厉区别,应当归于单位违法的就不能依照天然人违法加以处置。在单位违法中应当处置的对象是单位,天然人遭到的处置仅仅对单位全体所负刑事责任的一种分管。假如将单位违法作为天然人违法的破例实践上等于底子否定了建立单位违法的含义,因为这便是以为单位违法中的首要担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定也满意天然人违法的悉数主客观要件,可是从前面现已剖析的单位违法所表现的代表单位毅力和为单位获取利益的状况来看,首要担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缺少天然人违法的个人非法占有的片面成心,所以这个出题是不建立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说的了解与适用中也否定了单位违法是天然人违法的破例的观念。在法释(1999)14号《关于审理单位违法案子详细使用法令有关问题的解说》的解读中,最高院清晰答复了关于对单位施行的《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则为单位违法的行为怎么科罪处置的问题,不同意在这种状况下只处置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置单位,即对这种单位违法施行“单罚制”。其原因是依据罪刑法定准则的考虑,司法解说不能对法令作扩展解说。从违法行为的基本特征剖析,有些行为尽管具有社会损害性,可是因为缺少清晰的法令依据,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处置性的特征,也不能作为违法处理。②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中规则:“依据刑法第30条和第193条的规则,单位不构成借款欺诈罪。关于单位施行的借款欺诈行为,不能以借款欺诈罪科罪处置,也不能以借款欺诈罪追查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③这再次表明晰最高院对没有规则为单位违法的单位行为“不得单罚(个人)”的准则。
四、本案不能适用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简称旧的欺诈解说)对违法嫌疑人陈某予以科罪。榜首,旧的欺诈解说是在现行刑法修订曾经发布的,归于对修订前刑法的解说,假如其规则与现行刑法不一致则在新刑法收效后不再适用。旧的欺诈解说规则单位能够构成欺诈罪,而现行刑法否定单位能够作为欺诈罪的违法主体,即欺诈罪没有单位违法,因而旧的欺诈解说的规则与刑法的规则不一致,在现行刑法收效后有关单位能够构成欺诈违法的规则就不能持续适用了。第二,旧的欺诈解说尽管并未废止,在必定范围内仍具有法令效能,可是对本案不适用。司法解说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作业详细使用法令问题的解说,效能适用于法令的施行期间,可是司法解说的基本准则是不能与法令相抵触。旧的欺诈解说关于单位欺诈的规则与97刑法的规则不一致,相抵触的部分在97刑法收效后天然失效。可是,其他与新刑法不相抵触的部分,比如对欺诈数额较大、巨大的数额规则等,在新刑法收效后依然有用。一起对该解说发布今后,刑法修订曾经发作的仍在追诉期限内的违法行为假如遭到追诉,在审理时也应适用该司法解说。所以除非“被新法替代”或“状况已改变”等政治经济等重大原因,司法解说一般不会全面废止,可是适用范围是应严厉控制的。
综上所述,尽管某担保公司的行为严峻侵害了国家的产业一切权,具有较大的社会损害性,假如不对其进行追诉,似有放纵违法之嫌。可是,刑法修订现已十五年了,罪刑法定准则现已成为一切法令作业者的肯定一致,从违法的三个特征看,该公司的行为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置性的特征,故不能以违法科罪处置。假如直接追查首要担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有可能在必定程度上补偿刑法的缺乏,可是那样会使咱们回到类推的年代,那将是法制的后退,必定因小失大。所以,“关于一些单位施行的《刑法》中没有规则为单位违法的行为,不论是立法者的有意为之,仍是立法的遗漏,在法令修正曾经,有必要坚持罪过法定准则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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