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子缺席审理的难点:
1、爱情是否确已决裂确定难。
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过听取两边的陈说、争辩并结合两边供给的依据来判别爱情是否确已决裂,原告为了到达离婚的意图,往往言过其实,乃至臆造一些不实的现实来证明夫妻爱情不好,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说及其供给的依据的确难以判别两边的夫妻爱情是否确已决裂。
2、离婚的意图辨认难。
缺席判定,特别是公告送达而缺席判定的离婚案子,对免除一些名存实亡的
婚姻关系起到必定的效果,但也为一些当事人为到达借假离婚而逃避法令的意图,这种现象不能不引起注重:有的夫妻为逃避债款,一方外出,另一方则慌称其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有的夫妻为逃避计划生育,在女方怀孕外出逃避后,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为由提出离婚,致使离婚是假,逃避法令是真。
3、子女抚育问题处理难。
缺席审理时,夫妻两边不能就子女随谁日子及抚育费的承当等问题进行洽谈。当原告不同意抚育子女时,对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若判定由原告抚育,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担负,且对原告不公平;若判定由被告抚育,而其又下落不明,这等于一纸空文,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在的维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处于两难的地步。
4、产业状况查明难。
原告供给的产业状况,或许有遗失,由于对被告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产业,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供给,在这种状况下,产业的切割局限于夫妻共同日子期间所得的产业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产业;一起或许存在虚伪,由于原告为了到达多得产业的意图,或许隐秘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产业,这种景象假如触及的产业多、数额大,当被告一旦从头呈现,新的产业切割纷争必起无疑。
5、
婚姻案子的调停前置程序落实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从此条文看出,调停是审理离婚案子的必经程序,而被告在下落不明或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应诉的,则不或许进行调停。在这种状况下,案子是否间断审理?假如以被告不到庭无法进行调停为由而无期限地间断案子的审理,这使得那种名存实亡的婚姻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的状况,法院将处于两难的地步。另一种状况,若不间断审理,则又有违背程序之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七十九条榜首款第(四)项规则:“人民法院违背法定程序,或许影响案子正确判定、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而该法榜首百八十一条又规则:“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免除婚姻关系的判定,不得请求再审。”没有通过调停就作出离婚判定,是否违背法定程序?此种状况,假如缺席审理的案子也有必要调停,而被告不到庭,没有通过调停就作出离婚判定,当下落不明的被告从头呈现,当事人能否请求再审?若此,法院又将处于为难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