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5 17:15浏览量:1113

公司清算,谁说了算
大股东怠于清算小股东提起诉讼
宁波中院支撑小股东清算公司的诉请
 本报讯 (记者 张光宇 陈海边)近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同清算纠纷案子,公司小股东恳求建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法院终究支撑了公司小股东的诉讼恳求,判令公司的别的两股东与原告一起建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原告宁波大学与被告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公司)、被告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均为宁波大宁通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宁公司)股东。原告诉称,因为大宁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遇到一系列问题,三方股东曾洽谈决议对大宁公司进行清算。但尔后,华塑公司回绝实行股东清算责任,导致无法经过洽谈建立清算组对大宁公司进行清算,给原告利益形成危害,故恳求法院判令对大宁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或判令两被告与原告一起建立清算组对大宁公司进行清算),并由华塑公司承当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以为,原告宁波大学作为大宁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被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法持续展开运营活动的情况下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算,契合公司法规则的公司在闭幕后应当进行清算的准则。法院判定:限被告华塑公司于判定收效后十五日内与原告宁波大学、被告开发公司一起建立清算组对大宁公司进行清算;逾期未清算,由法院托付清算,有关清算费用先由公司列支,公司产业不足以付出清算费用的,由原告与两被告按股权份额承当。案子受理费由被告华塑公司承当。
 案子宣判后,被告华塑公司提起上诉,因未如期交纳二审诉讼费,二审法院按主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定已收效。
右图:大宁公司的招牌。
当事人说
原告:大股东不实行清算责任对其形成危害
被告:小股东无权要求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2006年9月31日,宁波大学一纸诉状将华塑公司与开发公司告上宁波中院。原告宁波大学诉称:原、被告三方一起形成了与大宁公司的股东及出资联系,股东应按约好及法律规则对公司实行清算责任,但因为华塑公司回绝实行清算责任,致使公司股东无法自行组成清算组,对大宁公司进行清算,故只能由法院安排强制清算完结清算责任。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对大宁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或判令两被告与原告一起建立清算组对大宁公司进行清算。
 关于原告的诉求,被告华塑公司以为:我国公司法只赋予债权人有提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权力,并没有规则股东可以提起强制清算的诉讼,所以原告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请要求法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主体资格。倘若原告具有主体资格,从大宁公司的工商挂号资料来看,股东仍然只要两个,即本案的原告与被告开发公司,并且注册资本也未改变,仍然为200万元,而不是原告所诉的820万元,所以被告华塑公司并不是大宁公司的合法股东,华塑公司没有责任也没有权力对大宁公司安排清算。恳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被告开发公司关于原告诉称现实及诉请没有贰言,期望可以在合法的途径下完结对大宁公司的清算。
案外说法
公司清算——停止公司法人资格的必经程序
秦 弓
  司法实践中,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撤消营业执照或主动歇业闭幕后,无部分安排清算,股东不光不论,乃至借机私分和搬运公司产业的现象层出不穷。经常会见到这样的现象: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多年,乃至已被刊出挂号,但公司的产业却仍然存在,公司的运营活动照常进行,或许公司股东在撤消营业执照、运营不善而停止运营后,未经合法清算即占有或处置公司产业,形成财散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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