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机构的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8 05:48浏览量:1598

我国裁定法没有对裁定组织的性质作出直接的和清晰的规则。能够参阅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第八条的规则:“裁定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组织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与”,和第十四条规则:“裁定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从属联系,裁定委员会之间也没有从属联系”。从这两条能够解读出我国裁定立法着重了裁定组织的独立性和非行政性。我国学者对商事裁定组织有着不同的界说和了解,但遍及和共同的观点都是着重裁定组织的民间性和独立性。例如商事裁定组织是由商事联系中的两边当事人自主挑选,经过裁定方法处理他们之间的合同争议或其他产业权益争议的民间性组织。
世界其他国家的商事裁定组织表现出不同的法令特点:伦敦世界裁定院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LCIA),由董事会办理其活动;瑞士苏黎世商会裁定院下设于民间组织瑞士苏黎世世商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裁定院(以下简称SCC)从属于但又独立于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美国裁定协会(以下简称AAA)是由三家公司出资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收费彻底市场化、企业化,自负盈亏;日本商事裁定协会是依据《日本民法典》建立的社团法人;新加坡世界裁定中心是依据新加坡公司法建立的担保有限公司。尽管性质各异,但它们的共性是都表现出朴实的民间性,独立于所在国的政府和法院,这也是世界商事裁定组织的常规和商事裁定的传统使然。
惋惜的是,我国裁定组织的性质在必定程度上偏离了学理上的定位和裁定法立法的预期,在实践上依然表现出较强的行政颜色。
首要,从我国裁定组织的建立进程和人员组成看,我国现有的174家商事裁定委员会,除中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CIETAC)和中国海事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CMAC)外,都是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新设或重组的。尽管裁定法着重了裁定组织的独立性,可是各裁定委员会的建立进程中仍是表现了行政机关显着的主导作用。例如,大连市人民政府于1996年1月25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大连裁定委员会的告诉》内容如下: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99号、[1995]38号、[1995]44号文件规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议建立大连裁定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 陈政高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主任 张本金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吴永安 市工商局副局长
洪祖培 市科委副主任、中科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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