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3 17:16浏览量:1374

发布部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1年8月16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一般清算 
第一节 清算期间 
第二节 清算安排 
第三节 清算布告 
第四节债款债款与清偿 
第五节 清算财物的评价及处置 
第六节 清算完结 
第三章 特别清算 
第四章 法令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 债款人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公平顺畅地进行,促进利用外资作业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献骶笠?/a>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会计制度》等法令、法规,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在上海市建立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的清算。  
外资金融安排、中外合资金融安排的清算,不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 本法令所称的清算,是指企业因运营期满,或许提早 中止合同、规章并经原合同、规章批阅安排(以下简称原批阅安排)赞同闭幕,或许被原批阅安排吊销,对财物、债款和债款等进行的整理结算。 
第四条 清算分一般清算和特别清算。  
企业财物能够赔偿债款而且 董事会或许管理安排(以下简称董事会)能够自行安排清算作业的,进行一般清算。 
企业财物不能赔偿债款或许无法自行安排清算作业的,原批阅安排能够依据企业或许债款人的请求,或许依其职权决议企业进行特别清算。  
一般清算呈现严峻妨碍时,债款人或许清算委员会向原批阅安排提出请求并经赞同,能够转入特别 清算程序。 
企业 法人因严峻亏本,无力清偿到期债款,债款人或许债款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破产还账,人民法院裁决宣告企业进入破产还账程序后,其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则处理。 
相关法规:  
第五条 企业清算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坚持公平合理、维护债款人及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准则,依照经赞同的合同、规章进行。  
第二章 一般清算 
第一节 清算期间 
第六条 企业开端清算的日期分三种:  
(一)运营期满之日;  
(二)提早中止合同、规章并经原批阅安排赞同闭幕之日;  
(三)被吊销之日。  
属本条第(一)项规则的,董事会应当在运营期满之日告诉企业主管部分和原批阅安排;属本条第(二)、第(三)项规则的,原批阅安排应当在赞同闭幕或许吊销之日告诉企业主管部分、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户银行、税务机关等有关部分。  
第七条 企业清算期从企业开端清算之日起至企业向其主管部分和原批阅安排提交清算完毕陈述之日止,期限为一百八十日。  
确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请求,经董事会赞同后,由董事会在清算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阅安排提出请求,是否允许,由原批阅安排决议。  
第八条 企业自开端清算之日起,除为清算意图或许经原批阅安排赞同而进行的民事活动外,应当中止其他出产运营活动。  
第二节 清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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