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晓松醉驾案”谈“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0 17:28浏览量:524
从“高晓松醉驾案”谈“风险驾驭罪”的共犯问题
最近,因“风险驾驭罪”是否一概入罪的问题,包含人民日报、京华时报、查看日报、新浪网在内的多家媒体竞相报道,而包含法官、法学教授、律师及一般网民在内的各集体的观念也可谓是“百家争鸣”。前不久,笔者也特意写了一篇博文《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正确掌握风险驾驭罪构成条件”》,以论述笔者对此问题的观念。该博文部分观念随后被有关媒体引证。笔者关于“风险驾驭罪”是否一概入罪的问题不再赘述,现首要论述“因醉酒驾驭问题涉嫌的‘风险驾驭罪’中存在的共犯(本文中“共犯”均指“一同违法”)问题”。
所谓“一同违法”,是指二人以上一同成心违法,即各个一同违法人在参加一同违法时,不论其分工怎么,参加程度怎么,一切一同违法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络的,在整个违法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照施行行为与唆使行为或协助行为等构成的一同违法。
现结合高晓松醉驾案进行剖析:
一、假定与高晓松一同喝酒的朋友A先生在明知高晓松开车前来时自动劝其喝酒,且在高晓松预备开车回家时未加以阻挠,然后发作被判“风险驾驭罪”的情况下,A先生是否构成“风险驾驭罪”的共犯问题。
笔者以为,A先生构成“风险驾驭罪”的共犯。其劝酒行为应该归于高晓松“风险驾驭罪”的协助行为,归于协助犯。协助行为,是指为其他一同违法人施行违法发明便当条件,在一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或辅佐效果的行为。
首要,从片面方面剖析,A先生明知高晓松开车前来,也应知高晓松有开车回去的或许而劝其喝酒,并在明知高晓松驾车回家的情况下未加以阻挠,然后听任了其风险驾驭罪的发作,在刑法理论上能够称之为“直接成心”。直接成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或许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并且有意听任,致使发作这种成果的心思情绪。直接成心的知道要素是指行为人知道到自己的行为或许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而不包含知道到自己的行为必定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由于听任是以行为人知道到损害成果具有或许发作也或许不发作这种或然性为条件的,假如行为人已知道到自己的行为必定发作损害成果而又决意施行的,则底子不存在听任的或许,其片面毅力只能是归于期望成果的发作的直接成心。
其次,从客观方面剖析,A先生的确施行了劝酒行为,并对高晓松醉酒驾车行为起到了一个推进或许协助的效果,且在其醉酒驾车时未及时阻挠,置该醉酒驾车行为处于一个风险的状况。
再次,从违法客体方面剖析,A先生所协助的施行行为(即高晓松的醉酒驾驭行为)所侵略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许严重公私产业的安全)。
综上剖析,A先生构成“风险驾驭罪”的共犯,但由于A先生在该一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或许辅佐性的效果,归于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则:“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二、假定高晓松的朋友B先生做东请高晓松等二、三个老友一同喝酒,但B先生并未劝酒,只是在高晓松醉酒之后将其送上车或许目送其开车回家,B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风险驾驭罪”的共犯问题。
笔者以为,B先生也应构成“风险驾驭罪”的共犯。
理由为:B先生在客观上为高晓松的醉酒行为供给了协助,并且喝酒的人数少,B先生应尽到留意的职责。而B先生在明知或应知高晓松醉酒的情况下开车会发作损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即会冒犯“风险驾驭罪”)而未加阻挠或将其送上车,阐明B先生在片面上应当知道这种违法行为会发作但却听任(或期望)这种违法行为发作,片面上存在直接或许直接的成心。
结束语:
我国的酒文化博学多才,俗话说:“无酒不成席”。可是笔者以为:无酒虽不成席,但由于喝酒开车丢了性命或许使别人丢了性命,那都是让亲人痛不欲生的工作。正所谓“司机一滴酒,亲人一滴泪”。
醉酒驾车是否一概入罪,现在已成为我们议论的焦点。那么我现在想提示的是:请勿将醉酒驾车的职责让驾驭者一个人扛着,假如您是他的朋友,在他喝酒时您就应该及时阻止,或许在他喝醉酒开车时也要竭力阻止。不论您是否真的会构成违法,但他毕竟是您的朋友。(作者:北京市博颢律师事务所 徐勇)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