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渔业水上交通违章处罚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6 21:54浏览量:1966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护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处理次序,避免或削减水上交通事故,保证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安全,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法》的有关规矩,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我省滨海以渔业为主的港,水域内飞行、停靠、作业的国内外船只、设备和人员,以及船只、设备的一切人和运营人,适用于在渔业港9水域外飞行、停靠、作业的国内外渔业船只及其有关人员、一切人和运营人。
第三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渔港监督部分是本法令的履行机关。
第四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责令书面反省:
(一) 船只未按规矩标写船名、船号或标写笔迹已模糊不清、无法辩认者;
(二) 挂活动船名、船号者;
(三) 持证船员调集未处理离任免去手续者或职务船员缺乏者;
(四) 锚泊、停靠留船人员缺乏者;
(五) 船只进出港来按规矩处理签证手续者;
(六) 船只飞行、作业或停靠未按规矩显现信号者;
(七) 船只未按规矩装备号笛者;
(八) 船只未按规矩配足安全救生、消防设备者。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井记载违章:
(一) 船只各种设备与船只证书所载不符者;
(二) 职务船员所持证书的类别、等级与实践担任职务不符者;
(三) 船只证书或船员证书超期者;
(四) 渔船违章搭客者;
(五) 运用别人证书或私自涂抹证书者;
(六) 将证书借给别人运用者。
第六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制止船只离港或吊扣船员证书:
(一) 没有船只征书或飞行签证簿者;
(二) 无证驾驭、开机者;
(三) 违背《渔港港章》或《渔港处理规矩》者;
(四) 船只未按规矩处理挂号、查验者;
(五) 船只改变产权或船只挂号项目,未按规矩处理改变挂号者;
(六) 船只逾越航区飞行作业者;
(七) 怂恿、指派船员违章者;
(八) 损坏航标不报者;
(九) 船只装载风险货品未按规矩处理手续或违背装卸规矩者;
(十) 来按规矩缴交规矩费用者。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百元以下罚款并撤消职务船员证书:
(一) 船只在港内飞行或停靠时,不服从渔港监督机关的查看、指挥和处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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