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0 14:09浏览量:2283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则:“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母直接抚育,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
养爸爸妈妈离婚,也不消除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之间权利义务联系。养爸爸妈妈离婚后。养子女不管由养父
或养母抚育,仍是养爸爸妈妈两边的养子女。但在特别情况下,如养爸爸妈妈离婚时经生爸爸妈妈及有辨认才能的养子女赞同,两边自愿达成协议,δ成年的养子女一方既可依法免除收养联系,由生爸爸妈妈抚育;也能够改变收养联系,改由原养爸爸妈妈一方收养。但收养的改变或免除有必要契合收养法的要求,不得侵略δ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
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已构成抚育教育联系的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如继子女δ成年并随生父或生母日子,继父或继母中止抚育继子女的,该继子女与继爸爸妈妈的权利义务联系,随之天然免除。如受继爸爸妈妈长时间抚育、教育的继子女已成年,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现已构成的身份联系和权利义务联系则不能因离婚而免除;只要在继爸爸妈妈或继子女一方或两边提出免除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并契合法令要求的条件下,才能够免除。但由继爸爸妈妈养木成人并独立日子的继子女,应承当日子困难、无劳动才能的继爸爸妈妈的晚年日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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