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经典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8 13:26浏览量:2267

案情简介
叶姓兄妹二人系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的股东,叶妹所持有80%股权,叶兄持有20%股权,商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2003年5月23日,因商贸公司开发一农贸市场缺少资金,叶妹找到李妻,要求李姓夫妻一起出资开发农贸市场,开始商定商贸公司由李夫占58%股份,叶姓兄妹占42%股份,李妻表示同意。同日,李妻代李夫与叶妹签定了转让商贸公司股权的意向协议,并于当日向叶妹付出510万元。5月26日,李妻又向叶妹付出90万元,实行了悉数的付款责任。2003年6月5日,叶兄和李妻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交割结束证明》,对叶妹已收取的转让费状况予以承认。但是,2003年6月6日,叶姓兄妹又要求将各安闲商贸公司中的股权悉数转让给李妻、李夫,总价提升为1940万元。李妻虽感到尴尬,但仍表示同意,所以,又付出了300万元的转让款,并与叶姓兄妹签定了《关于商贸公司股份买断资本金走向状况的备忘》,清晰商贸公司的股份由李夫和李妻一次性买断,李夫占58%股份,李妻占42%股份。买断资金为1940万元,李妻现已付出900万元,其他1040万元于2003年7月8日前付清。资金付清后,商贸公司处理改变登记手续,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起改变为李妻。2003年7月4日,叶妹将商贸公司合同专用章、企业公章、财政专用章各一枚交给李妻。
尔后,叶姓兄妹却拒不实行两边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回绝处理商贸公司股东改变登记手续及改变法定代表人。2003年7月7日,叶妹作为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在报刊上刊登?堂彻驹隆⒉莆褡ㄓ谜乱攀Р⒆鞣系纳鳌?月8日,李妻向公证处提存股权转让款1040万元,并经过公证处向叶姓兄妹发函,要求收取转让款和处理有关工商改变登记手续、移送手续,但叶姓兄妹均回绝实行。
2003年9月15日,李姓夫妻就叶姓兄妹及商贸公司的行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恳求1、叶姓兄妹持续实行为签署后的股权转让协议;2、商贸公司处理股东改变手续,将股东由叶姓兄妹改变为李姓夫妻,并将李夫和李妻别离以58%、42%的股份列入股东名册;3、叶姓兄妹移送公司财政帐目、证照等。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叶姓兄妹的中心建议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叶兄的签字非由其亲笔签署,而是别人假造,因而,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为此,一审法院将股权转让协议和叶兄的签字样本托付司法鉴定,鉴定结论确定,股权转让协议上叶兄的签字和叶兄供给的签字样本完全一致。一审判决书确定,叶姓兄妹与李姓夫妻为转让商贸公司股份所构成的一系列文书合法有用,李姓夫妻付出股份转让款900万元,并依据备忘约定将余款1040万元向公证处提存,应视为现已依约实行结束合同责任,叶姓兄妹的行为现已构成违约。一审判决判令叶姓兄妹持续实行与李姓夫妻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由商贸公司处理股东改变登记手续,一起判令叶姓兄妹和商贸公司将公司财政帐目、有关证照移送给李姓夫妻。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