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合同与担保合同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联系,浅显一点便是担保合同是为债权债务合同服务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是主
合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的效能将是怎样的?具体内容请我们阅览下文了解。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及其无效的职责承当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建立担保物权,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法令的规则缔结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担保合同被承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差错的,应当依据其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本条规则首要清晰了担保合同为从合同。这意味着其发生、效能及其停止都从归于担保的主合同,其合同职责也具有
补偿性与次序性。主合同实行结束,主合同停止,从合同也停止;只有当主合同实行遇有妨碍,担保合同才弥补实行。
其次,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职责属缔约过失职责。担保合同被承以为无效后,担保无效,不发生担保职责,但并不是不发生其他任何职责。担保合同被承认无效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应当依据各自的差错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现在在理论上对此已达成较为共同的观念。
需求留意的是,本条规则与《担保法》的规则相比较而言,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后边增加了“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也便是说,担保合同的从属性能够有破例,但此破例规则,只是由法令做出规则,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无权做出规则。
一般情况下,要是主合同无效的话,那么担保合同便是无效的。但对此,法令作出破例规则的话,则即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是有法令效能的。此刻,需求留意的是,该破例规则只能由法令作出,而不能是其他文件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