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80岁的温老先生配偶,把自己的儿媳告上法庭,原因是儿子温某逝世后,儿媳阿珍(化名)独吞了温某名下一处房产。而阿珍称,温某逝世前立下遗言,房产归她一切。一审法院判定,房子归阿珍一切,阿珍付出温老先生配偶房子折价款44万多元,阿珍不服上诉。
公婆 要求承继部分房产
温老先生本年81岁,老伴本年77岁,都是江苏人,总共生有7个子女,他的儿子温某前年逝世了,成为被告的儿媳阿珍是温某的第二任妻子。
温老先生配偶诉称,1998年,儿子温某购买了南山一处房产。2000年,温某与前妻尹某离婚,温某
补偿了房价的一半共5万多元给尹某,获得了该处房产的产权。2002年,温某才和第二任妻子阿珍成婚,所以温老先生配偶以为,该房产应该归于温某婚前个人产业。
2008年,温某因病逝世。温老先生以为,该房产应由其配偶和阿珍一起承继,各占三分之一的比例,但阿珍回绝与白叟家洽谈切割房产。所以,温老先生配偶将阿珍告上了法庭,要求获得房产的三分之二比例。
儿媳 老公生前立有遗言
阿珍本年42岁,关于公婆的申述,她争辩反驳称,老公温某对房产的切割早已立下了遗言。
依据阿珍展现的依据中,2001年10月,温某写了一份书面资料,写明:“我温某某确实对不住某某珍,往后不论发作什么事,龙某花园307房(房产称号)归某某珍一切。”不过,值得一提的是,这份资料是两人成婚前所写的。
阿珍争辩反驳说,2000年末,她与温某相识时,温某欠银行告贷15万元,还有其他很多债款,是阿珍替他还清了债款。2002年,两人成婚时,温某的薪酬收入每月仅100元,2003年,温某赋闲后,社保费用每月为400多元,经济十分困顿。别的,该处房产告贷也是阿珍归还的。
阿珍还出示了一部分告贷凭据,证明她为了给温某看病、日子和丧葬需求,四处告贷,至今尚欠债7万多元。
一审 所谓“遗言”没有法律效力
该案一审时,法院以为,阿珍所提交的所谓“遗言”是温某与阿珍婚前所签,阿珍其时不具备法定承继人的资历,故该资料不该被视为遗言。所以,本案存在无遗言和遗赠的景象,应依法定承继进行遗产切割,两白叟应承继房产三分之二的比例。
所以,南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定,该房产归阿珍一切,阿珍按房产实践估值,付出温老先生配偶房子折价款44万多元。
对此,阿珍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 书面资料是否遗赠成焦点
昨日,此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温老先生配偶并未到庭,阿珍则出庭参与审理。
阿珍及其代理律师以为,2001年,温某立下的书面资料应该认定是遗赠行为,应当得到尊重。一起,其还指出,阿珍现在日子困难,还在收取政府困难补助金。而温老先生配偶有退休薪酬,还有6个成年子女奉养照料,日子相对优胜,当阿珍亡夫时,他们没有劝慰和协助,反而强势抢夺产业,要让阿珍一无一切,有违公德。
对此,温老先生一方的代理律师以为,该份书面资料是成婚前定下的,不能证明温某后来六七年间有没有归还这些债款,不该认定为遗赠。
现在,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