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5 22:08浏览量:1460

第一条 为了标准缔结和实行劳作合同的行为,加强劳作合同办理,保护劳作联系两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及有关法令、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别经济安排(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的劳作者。
国家机关、作业安排、社会团体和与之树立劳作联系的劳作者,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作行政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劳作合同的办理作业。
第四条 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利义务的协议。
树立劳作联系有必要缔结劳作合同。
第五条 劳作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与劳作者以书面形式缔结。劳作合同自当事人两边签字盖章之日起收效。劳作合同缔结后,当事人两边各执一份。
第六条 劳作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
(一)劳作合同期限;
(二)作业内容;
(三)劳作保护和劳作条件;
(四)作业时间、歇息度假;
(五)劳作报酬;
(六)劳作纪律;
(七)劳作合同停止的条件;
(八)违背劳作合同的职责。
劳作合同能够洽谈缔结试用期、保存商业秘密及其他两边约好的内容。
第七条 劳作合同的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结必定的作业为期限。
有下列景象之一,缔结劳作合同时,劳作者有要求的,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
(一)劳作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以上的;
(二)原固定员工接连工龄满十年或离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第一次缔结劳作合同的;
(三)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应当约好合同的停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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