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2 12:08浏览量:2686
《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则:用人单位为劳作者供给专项训练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能训练的,能够与该劳作者缔结协议,约好服务期。这一规则清晰了用人单位和劳作者能够约好服务期的景象。


用人单位为了出产和运营的开展,有必要有必定的专业技能人员或事务主干。对某些职业来说,因为技能更新速度较快,也有必要不断地对作业人员和事务主干进行训练。我国是一个开展中国家,技能人才和各种事务主干一向都是紧缺人才。有的劳作者在通过用人单位的训练后,就成为其他相似单位的挖取目标,有的诱以高薪,有的许以高位,经不住引诱的劳作者就会不辞而别,到其他单位作业。这样一来,就使出资训练的用人单位赔了夫人又折兵。要防止这种不讲诚实信用的状况,就应当对此加以标准。《劳作合同法》的这一规则便是对此采纳的一种办法。《劳作合同法》这一规则的意义有二:一是用人单位与该劳作者缔结协议、约好服务期的前提条件是,该训练费用是用人单位为劳作者供给的专项训练费用;假如不是这种费用的话,则不应约好服务期。二是用人单位运用这种专项训练费用是对劳作者进行专业技能训练,假如不是专业技能训练,则也不宜与劳作者缔结协议,约好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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