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1 01:26浏览量:537

养子女是指养爸爸妈妈或养父、养母收养的孩子。对收养人来讲,叫被收养人。对送养人来讲,叫被送养人。
依据1998批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间要有合法的收养联系。该法规则,“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被收养:
(一)损失爸爸妈妈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爸爸妈妈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的子女。”
“自收养联系建立之日起,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间的权利责任联系,适用法律关于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规则;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的近亲属间的权利责任联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爸爸妈妈的近亲属联系的规则。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责任联系,因收养联系的建立而消除。” 该法还规则,“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曾经,不得免除收养联系,但收养人、送养人两边协议免除的在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自己赞同。收养人不实行抚育责任,有优待、遗弃等损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免除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间的收养联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到免除收养联系协议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诉。”
“养爸爸妈妈与成年养子女联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能够协议免除收养联系。不能达到协议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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