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的纠纷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4 05:26浏览量:2002

案情:原告李敏和被告张林(均为化名)达成协议,由张林收养李敏六岁的孩子李刚,李敏向张林一次性付出5万元费用,协议约好,任何一方违背协议应承当违约职责,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某日将一同学眼睛打伤,张林为此付出了10万元补偿金。张林遂以孩子调皮为由提出免除收养协议,李敏赞同免除收养协议,但要求张林交还5万元费用,并承当违约职责。张林则提出,其现已为小孩弄伤别人付出了10万元,不能再向李敏返还。本案中张林是否该返还给李敏费用?
点评:本案是一个有关收养联系的胶葛,两边在收养协议缔结后,又向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收养联系依法建立。收养协议依法有用。该收养联系不能适用《合同法》调整,应受特别法调整,李敏、张林约好的违约职责属无效条款,依法不该支撑。依据《收养法》第26条之规定,两边协议免除收养联系有用,收养联系依法免除。但在收养协议中,不得约好收养的酬劳问题。收养人不得承受来自送养人的任何酬劳,如有约好,应属无效。本案中李敏向张林一次性付出的5万元费用应当理解为附条件的赠与,收养联系建立后,产业也已交给,该赠与行为现已收效。但由于张林没有彻底实行其收养职责,应当在扣除被收养和收养人的合理生活费用后返还给李敏。张林提出已向别人付出10万元,不能再向李敏返还产业的理由于法无据,应予驳回。由于收养联系建立后,张林已成为被收养人李刚的法定监护人,在此期间发作的补偿职责,应当由张林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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