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作地点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劳动争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2 07:46浏览量:701

一、问题的提出
事例一:甲与乙公司签定的劳作合同载明甲的作业地址在上海。后乙公司下达了迁京告诉,要求上海职工需向北京搬运。甲在接到告诉后清晰表明不能赴京作业,公司的迁京决议改变了合同的约好。在两边当事人对此事无法到达一致意见后,乙公司与甲免除了劳作合同,但未足额付出甲经济补偿金。在经过劳作裁定后,一、二审法院均以为乙公司的搬迁应当归于形式改变,依据法令规则乙公司在与甲无法就作业地址的改变洽谈一致的状况下,能够与甲免除劳作合同,但需求付出其经济补偿金。
事例二:丙与丁公司签定的劳作合同载明丙的作业地址在上海市区。现丁公司因亚运会出口使命的需求,决议组织丙去青浦作业,并为其供给必要的作业条件,丙表明不同意,丁公司终究以丙不遵守作业组织为由作出对其违纪免除的决议。丙不服诉至法院。在经过劳作裁定后,一、二审法院均以为丁公司对丙作业地址的改变为特定景象下的暂时性调整,归于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行为,因而丙作为职工,关于用人单位的合理作业组织首要应该遵守,因丙终究未遵守,故丁公司据此对丙作出免除劳作合同的决议并无不当。
在比较上述两起案子的判案成果后,笔者发现,在事例一中,法令并不要求劳作者有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作业组织,而是首要让当事人就作业地址的改变进行洽谈,只要在洽谈不成后用人单位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并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金。在事例二中,法令要求劳作者有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作业组织,若其不遵守,用人单位能够依据劳作者违纪之由与其免除劳作合同。同样是用人单位对劳作者的作业地址进行改变,为什么两案适用的法令依据却不尽相同?
二、作业地址改变的概念界定与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17条规则作业地址系劳作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作者与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时,两边应当对详细的作业地址作出约好。作业地址是劳作者从事作业、进行出产的当地。所谓作业地址的改变是指劳作者供给劳作的区域发作变化。详细来说便是劳作者实际作业的地址与劳作合同签定时约好的地址不一致。依据用人单位改变劳作者作业地址是否影响劳作者权力义务的实质性改变,笔者以为可将作业地址的改变分为作业地址严重改变及作业地址暂时改变两大类。
所谓作业地址严重改变是指,作业地址的改变使得劳作合同当事人的法令联系变化甚大,现已无法从原合同中找到合意根底[1]。例如事例一中,甲与乙司在劳作合同中约好的作业地址是上海,现乙公司因企业搬迁之意图要求甲去北京作业,因甲的作业地址已与劳作合同约好的地址不一致,属由某一行政区域内向行政区域外调集,且企业的搬迁往往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特色,若甲至北京作业将使得劳作者的权力义务发作实质性改变,因而上述这种状况即构成了作业地址的严重改变。
所谓作业地址暂时改变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出产管理之需求对劳作者的作业地址进行暂时性的改变,且这种调集仅在某一确认的期间内有效。例如事例二中,丙与丁公司在劳作合同中约好的作业地址是上海市区,现丁公司因亚运会出口使命之需求,决议暂时组织丙去青浦作业。因为丁公司为丙供给了必要的作业条件,且此次作业地址改变具有暂时性,因而丙去青浦作业并不会形成其权力义务的实质性改变,故上述这种状况构成了作业地址的暂时改变。
三、作业地址改变下用工主导权与自在择业权之博弈
在劳作合同的实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作者作业地址的改变一般被以为是其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所谓用工权,是指企业依照法令规则选用、解雇职工的权力[2]。首要包含:(1)企业能够依据本身的出产需求和职业特色,经过考试、揭露招工,择优选用新职工(;2)企业能够依据实际需求,从外单位和外区域聘任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企业能够解雇违背法令和企业规章的职工;(4)企业能够对职工进行恰当奖赏和必要的赏罚等。法令赋予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的权力,意图在于使单位能依据本身出产经营的特色,依照自己的毅力挑选适宜的职工为其服务,终究到达整个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可是,因为劳作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依附的特点,所以在劳作联系的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往往处于主导地位。详细体现为用人单位在拟定规章制度、组织劳作者作业岗位、作业地址、查核劳作者作业体现、处置劳作者等方面更为强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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