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2 13:29浏览量:635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6条的规则和国土资源部的规章《征用土地布告方法》的规则,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听证程序是:
(1)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村乡民或许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有不同定见的或许要求引人注目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布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2)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讨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村乡民或许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不同定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办听证会。确需修正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应当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和同意的征用土地计划进行修正。
(3)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阅时,应当附具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村乡民或许其他权利人的定见及采用状况,举办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4)听证会的安排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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