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业公司与某金字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8 04:07浏览量:1882

某实业公司与某金字公司加工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申述人:某实业公司(一审被告)
被申述人:某金字公司(一审原告)
某实业公司与某金字公司签定金字招牌加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好,实业公司向金字公司定作由铜板和金泊纸加工而成的公司名称,金字的金泊纸要到达24k,铜板厚度要到达1.5mm,铜的纯度要到达60%,运送过程中的损耗及运杂费由供方承当,供方将定作物送达需方经查验合格后付款。合同签定后,金字公司将定作物加工好后托运到实业公司办公处。实业公司将该定作物送经查验,金泊纸含金量为89%以上,铜含量为60.38%,铜板厚度为1.0mm。定作物的含金量与铜版厚度不契合合同约好。实业公司遂以定作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而拒付货加工费用,原告要求折价也遭被告回绝。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根据货品质量付出部分货款。
审理状况
一审法院以为,原、被告签定的加工承包合同合法有用,两边应严厉实行。原告没有严厉依照合同约好的质量要求,加工定作物,又延期交给,应承当相应的职责。定作物虽不完全契合合同约好的质量要求,但不影响运用,被告应付出适当的货款,遂判定被告给原告偿付部分货款。判定后,被告以为原判对案由定性禁绝,在定作物的质量是否合格及确定根据上混淆不清,适用法律不妥,提起上诉。
二审以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定的加工承包合同合法有用,两边均应严厉实行。被上诉人没有严厉依照合同约好的质量要求加工定作物,又延期交给,应承当相应的职责。上诉人称定作物质量不合要求导致不能运用,无充沛依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撑。遂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定后,上诉人某实业公司向检察院申述,后经检察院抗诉,中院再审此案。
再审以为,金字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所签定的加工承包合同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应属合法有用的合同。两边应严厉实行,因为金字公司未按合同约好的质量规范制造,致使定作物从外观和内涵质量上均达不到合同约好规范,金字公司虽表明乐意下降价款,但该定作物某实业公司无法到达缔结合一起的意图。为此,某实业公司拒收定作物并拒付价款是契合法律规定的。金字公司要求某实业公司给付价款并赔偿损失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撑。遂吊销一审、二审判定,判定驳回金字公司的诉讼请求,所争议的标的物资由金字公司自行处理。
[法学理论与法律规定]
1、关于不契合合同约好质量的处理
承包合同是承包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结作业,交给作业效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承包包含加工、定作、修补、仿制、测验、查验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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