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代位继承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0 04:59浏览量:2732
关于继子女代位承继的问题,其实这得区别继子女是否与继爸爸妈妈存在抚育联系,并不能混为一谈得以为继子女能代位承继或许不能代位承继。
【事例】
2004年王某逝世,对所遗产业未缔结遗言。王某有二子一女,长子(2002年逝世)生孙甲(2003年逝世),甲遗有曾孙乙;次子戊(2001年逝世)早年再婚后有一继女丙;女儿(1999年逝世)收养一儿子丁。哪些人有权承继王某遗产?
【剖析】
乙和丁有权承继王某遗产,这很简单断定。可是,关于丙能否代位承继王某的遗产,则有截然相反的两种观念。笔者以为,丙无权代位承继王某的遗产,理由如下:
1.《承继法定见》第26条规则:“被承继人的养子女、已构成抚养联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承继;被承继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承继;被承继人的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承继;与被承继人构成抚养联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能够代位承继。”本条实质上是用罗列方法对代位承继人的规模作出的规则。依据罗列性法条的特色,本条并没有关于继子女代位承继权的规则,所以咱们以为继子女是没有代位承继权的。
2.依据《承继法》第十一条“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台湾学者陈棋炎先生以为,继爸爸妈妈子女,非直系血亲联系,而为直系姻亲,继子女不能代位承继其继爸爸妈妈。大陆学者也普遍以为,代位承继应具有直系血亲联系,继子女没有代位承继权,即生子女的继子女、养子女的继子女、继子女的继子女均无代位承继权。
因而,笔者以为丙无权代位承继王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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