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有哪些特征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9 19:13浏览量:1215
劳务差遣作为一种非典型劳作联系,开始的法律位置是作为典型用工方法的弥补辅佐效果,但时至今日劳务差遣的张狂扩张却如脱缰的野马不可收拾,日益腐蚀着典型用工方法而有代替其干流位置之势。那么,为何劳务差遣得以开展如此之快,劳务差遣有哪些特征呢?听讼网为您具体介绍。
劳务差遣有哪些特征
一、劳务差遣只能在暂时性、辅佐性、代替性的岗位上施行
劳务差遣和以往任何方式的劳作出产都不相同,它是一种特别的出产组织方式。一方面用工单位在面临日益杂乱的商场需求时,其本身的员工结构装备达不到相应的要求,而这种商场需求往往是暂时性的、辅佐性的,而且具有多样化特征;另一方面,用工单位本身的劳作人员也或许因为本身要素暂时不能从事单位所指使的作业,而这种作业往往是可代替的。面临这种暂时性的用工需求,用工单位从操控出产成本的视点往往不会调整本身的劳作力资源结构,而是挑选从劳作力商场暂时雇佣所需人员。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法》)明确规定劳务差遣的法律位置是我国企业根本用工方式的弥补方式,差遣员工的作业岗位只能是契合暂时性、辅佐性或许代替性要求的岗位。因而,被差遣的劳作者从事的必定是暂时性的、辅佐性的,或许是具有可代替性的作业。
二、用工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之间不存在从属联系
在劳务差遣中,用工单位与劳作者之间不存在任何从属联系是其一个很重要的特色,用工单位与差遣单位签定劳务差遣协议之后,差遣单位则会依照协议的约好将适宜的员工差遣到用工单位作业。在被差遣劳作者作业的过程中,用工单位与劳作者之间是不用的,所以他们之间不存在正式的劳作联系,被差遣劳作者只需在用工单位的办理和监督下给付相应的劳作,有关的用工单位则向差遣单位付出相应的对价,至于被差遣劳作者的人事办理,则是由差遣单位来进行的。因而,在整个劳务差遣过程中,用工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之间一直不发生人事办理联系或许从属联系。
三、“三角联系”的用人形式
“不求一切,但求所用”这八个字用来描述劳务差遣再适宜不过了。因为劳务差遣中劳作力的雇佣和运用相别离,所以在劳务差遣中的劳作法律联系触及三方主体,即劳务差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差遣劳作者。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依法应缔结劳作合同,并约好劳作者为别人供给劳作,用工单位则依法实行用人单位的责任,所以二者之间的联系是合法的劳作联系。但差遣单位作为方式上的用人单位,其招聘、雇佣劳作者的意图并非是要运用劳作力,而是为了经过向用工单位“租赁”劳作力,然后获取相应的租金,他们之间经过签定劳务差遣协议约好差遣单位为用工单位供给契合要求的劳作者以满意其用工需求。因为劳务差遣协议的性质归于民事合同,所以用工单位和差遣单位之间是相等的民事主体联系,二者之间的联系,不只要遭到《劳作》的调整,也应遭到民法的调整。而被差遣劳作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仅存在用工联系,用工单位为劳作者供给相应的作业环境、劳作条件以及安全卫生条件,被差遣劳作者则在用工单位和办理和监督之下,供给契合用工单位要求的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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