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7 02:04浏览量:1181

【稳妥法】稳妥合同的一般规则
第十条 稳妥合同是投保人与稳妥人约好稳妥权力职责联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稳妥人缔结稳妥合同,并依照合同约好负有付出稳妥费职责的人。
稳妥人是指与投保人缔结稳妥合同,并依照合同约好承当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职责的稳妥公司。
第十一条 缔结稳妥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从公正准则确认各方的权力和职责。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则有必要稳妥的外,稳妥合同自愿缔结。
第十二条 人身稳妥的投保人在稳妥合同缔结时,对被稳妥人应当具有稳妥利益。
产业稳妥的被稳妥人在稳妥事端发作时,对稳妥标的应当具有稳妥利益。
人身稳妥是以人的寿数和身体为稳妥标的的稳妥。
产业稳妥是以产业及其有关利益为稳妥标的的稳妥。
被稳妥人是指其产业或许人身受稳妥合同保证,享有稳妥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认为被稳妥人。
稳妥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许被稳妥人对稳妥标的具有的法律上供认的利益。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稳妥要求,经稳妥人赞同承保,稳妥合同建立。稳妥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稳妥单或许其他稳妥凭据。
稳妥单或许其他稳妥凭据应当载明当事人两边约好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能够约好选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建立的稳妥合同,自建立时收效。投保人和稳妥人能够对合同的效能约好附条件或许附期限。
第十四条 稳妥合同建立后,投保人依照约好交给稳妥费,稳妥人依照约好的时刻开端承当稳妥职责。
第十五条 除本法还有规则或许稳妥合同还有约好外,稳妥合同建立后,投保人能够免除合同,稳妥人不得免除合同。
第十六条 缔结稳妥合同,稳妥人就稳妥标的或许被稳妥人的有关状况提出问询的,投保人应当照实奉告。
投保人成心或许因重大过失未实行前款规则的照实奉告职责,足以影响稳妥人决议是否赞同承保或许进步稳妥费率的,稳妥人有权免除合同。
前款规则的合同免除权,自稳妥人知道有免除事由之日起,超越三十日不行使而消除。自合同建立之日起超越二年的,稳妥人不得免除合同;发作稳妥事端的,稳妥人应当承当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的职责。
投保人成心不实行照实奉告职责的,稳妥人关于合同免除前发作的稳妥事端,不承当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的职责,并不交还稳妥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对稳妥事端的发作有严重影响的,稳妥人关于合同免除前发作的稳妥事端,不承当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的职责,但应当交还稳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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