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起刑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1 11:52浏览量:2216
一、交通闯祸罪的起刑点: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重大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丢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弥补常识:
二、交通闯祸逃逸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说第二条第一款规则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则的景象之一,在发作交通事端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闯祸逃逸便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闯祸中具有以下景象并因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
(1)逝世一人或许重伤三人以上,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
(2)逝世三人以上,负事端平等职责的;
(3)形成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直接丢失,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无能力补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驭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
(5)无驾驭资历驾驭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
(6)明知是安全设备不全或许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驭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许已作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驭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
(8)严峻超载驾驭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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