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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经过)
法释〔2001〕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4月30日起实施。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解说一
为正确审理劳作争议案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
(以下简称《劳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令之规则,就适用法令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说。
第一条
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作的下列胶葛,归于《劳作法》第二条规则的劳作争议,当事人不服劳作争议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在实行劳作合同过程中发作的胶葛;
(二)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已构成劳作联系后发作的胶葛;
(三)劳作者退休后,与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
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作的胶葛。
第二条
劳作争议判定委员会以当事人请求判定的事项不归于劳作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判定、决议或许告诉,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别离状况予以处理:
(一)归于劳作争议案子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归于劳作争议案子,但归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子,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劳作争议判定委员会依据《劳作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则,以当事人的判定请求超越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判定、决议或许告诉,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越判定请求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
劳作争议判定委员会以请求判定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判定、决议或许告诉,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经检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判定不予受理或许驳回申述。
第五条
劳作争议判定委员会为纠正原判定判定过错从头作出判定,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作争议案子后,当事人添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作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兼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作争议,应当奉告当事人向劳作争议判定委员会请求判定。
第七条
劳作争议判定委员会判定的事项不归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子规模,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判定不予受理或许驳回申述。
第八条
劳作争议案子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许劳作合同实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统辖。
劳作合同实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统辖。
第九条
当事人两边不服劳作争议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同一判定判定,均向同一人民法院申述的,先申述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两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同时作出判定。
当事人两边就同一判定判定别离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子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兼并的,兼并前发作的劳作争议,由兼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作的劳作争议,由分立后的实践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接受劳作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没有免除劳作合同的劳作者,原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发作的劳作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可以列劳作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一起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述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列为一起被告。
第十二条
劳作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相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两边或许一方发作劳作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开除、解雇、免除劳作合同、削减劳作酬劳、核算劳作者作业年限等决议而发作的劳作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劳作合同被确以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作者付出的劳作,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薪酬规范付出劳作酬劳。
依据《劳作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则,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缔结的无效合同,给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应当对比违反和免除劳作合同经济
补偿金的付出规范,补偿劳作者因
合同无效所形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景象之一,迫使劳作者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付出劳作者的劳作酬劳和经济补偿,并可付出补偿金:
(一)以暴力、要挟或许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手法逼迫劳作的;
(二)未依照劳作合同约好付出劳作酬劳或许供给劳作条件的;
(三)克扣或许无故拖欠劳作者薪酬的;
(四)拒不付出劳作者延伸作业时间薪酬酬劳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付出劳作者薪酬的。
第十六条
劳作
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原用人单位未表明贰言的,视为两边同意以原条件持续实行劳作合同。一方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
依据《劳作法》第二十条之规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作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而未签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两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联系,并以原劳作合同确认两边的权利义务联系。
第十七条
劳作争议判定委员会作出判定判定后,当事人对判定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劳作争议判定判定不发作法令效力。
第十八条
劳作争议判定委员会对多个劳作者的劳作争议作出判定判定后,部分劳作者对判定判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判定判定对提出申述的劳作者不发作法令效力;对未提出申述的部分劳作者,发作法令效力,如其请求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依据《劳作法》第四条之规则,经过民主程序拟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令、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则,并已向劳作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作争议案子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作者作出的开除、开除、解雇等处理,或许因其他原因免除劳作合同确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定予以吊销。
关于追索劳作酬劳、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子,给付数额不妥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改变。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履行劳作争议判定组织作出的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书、调解书,被请求人提出依据证明劳作争议判定判定书、调解书有下列景象之一,并经检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则,判定不予履行:
(一)判定的事项不归于劳作争议判定规模,或许劳作争议判定组织无权判定的;
(二)适用法令确有过错的;
(三)判定员判定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判定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确定履行该劳作争议判定判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履行的判定书中,应当奉告当事人在收到判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作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申述。
劳作合同法司法解说的出台,标志着政府对劳作者权益的维护在进一步加大。经过听讼小编的收拾修改,期望各位劳作者在了解这些权益之后可以充沛运用这些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