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3 07:54浏览量:1978
我国职工上岗都实施一个试用期,这个试用期不光是公司对劳作者的调查,也是劳作者对公司的调查,假如两边合则一起同事,不合则另找下一家,假如两边决议一起协作同事,持续劳作联系就要添加薪酬,转为正式职工应有的待遇。试用期一般是一个月到三个月,可是有些企业要求延伸试用期。那么,这种行为是契合法律规则的么?
劳作法相关规则: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
用公式表达便是:
劳作合同<3个月,无试用期。
1年>劳作合同≥3个月,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越1个月;
3年>劳作合同≥1年,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越2个月;
劳作合同≥3年,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越6个月。
在现实生活中,咱们还会遇到这样的状况,有的用人单位在第一次试用快要结束时,以时刻太短、调查不全面、还需持续尽力为理由,对本来的试用期进行延伸或与劳作者从头约好一个或许多个试用期。
其实,这样的做法也是违法的,由于《劳作合同法》第19条规则:“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也便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作者重复约好试用期,也不得对本来约好的试用期进行延伸。假如单位在一次试用的合理时刻内仍然不能判别劳作者是否能担任作业,应该承当由此而带来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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