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8 09:24浏览量:1666
哪些行为归于交通闯祸逃逸?
1.明知发作交通事端,交通事端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端现场的;
2.交通事端当事人以为自己对事端没有职责,驾车驶离事端现场的;
3.交通事端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实行现场听候处理责任,弃车脱离事端现场后又回来的;
4.交通事端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脱离医院的;
5.交通事端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族留下假名字、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脱离医院的;
6.交通事端当事人承受查询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端当事人脱离现场且不供认曾发作交通事端,但有依据证明其应知道发作交通事端的;
8.经洽谈未能达到共同或未经洽谈给付补偿费用显着缺乏,交通事端当事人未留下自己实在信息,有依据证明其是强行脱离现场的。
除了哪些状况能够被认定为闯祸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闯祸逃逸做出了规则:
1、交通事端当事人对事端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洽谈处理,达到协议,并留下实在名字、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端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端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方位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端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集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脱离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族赞同,留下自己实在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回来的;
4、交通事端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脱离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端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依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端发作的;
6、有依据证明交通事端当事人因或许遭到人身损伤而被逼脱离交通事端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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