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的含义是指契合
婚姻的本质要件,但没有实行成婚登记手续的男女自愿共同日子在一起,彼此享有权力,承当职责的一种两性结合方法。
我国法令对同居并未明令制止,是男女两边的自愿结合,可是应受品德的束缚。我国婚姻法规则制止有爱人与别人同居,因而而导致的胶葛受法令束缚和调整,现实日子中同居联系较为常见,此类胶葛逐年上升,应引起社会注重。
一、同居联系的行为性质
同居是男女两边自愿结合而构成的一种日子方法,既无法令上的本质含义,也不受法令维护的目标;对同居法令尽管未明文制止,但也绝非发起的日子方法和行为习惯,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则,制止有爱人与别人同居,无爱人就答应同居吗?法令规则契合成婚条件的男女应当进行成婚登记,建立夫妻联系受法令维护。因而同居不合法即不合法的,不受法令维护,因而而发生的胶葛法令应标准和调整,以维护正常社会日子次序。
二、同居联系的行为结果
现实日子中,因为人们的法制观念,文化水平,人生观念不同,对事物的知道和判别不同,各自的处事和行为方法各异,部分男女对成婚登记持消极态度,以为只需两边性趣相投,爱情较好就同居日子,现在同居现象较为遍及,从二十几岁的青年到六七十岁白叟均有同居现象,因为无法令法规标准,同居呈呈现无法办理的空白地。
一是无爱人同居,男女两边契合婚姻的本质要件未登记成婚,假如违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受该法调整和办理,不违背计划生育就无法调整和标准。
二是有爱人与别人同居,是婚姻法所制止的,但要有人通知才会遭到处理,构成重婚的还应承当刑事职责,无人通知法院也无法处理。
三是同居联系发生的胶葛不受法令维护,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则,当事人恳求免除同居联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应予免除;关于无爱人者同居的只对同居期间的产业切割或子女抚育胶葛立案处理;可见法令只维护合法的法益,不维护不合法的行为。
三、调整和标准同居行为
因同居行为发生的胶葛打乱了正常的社会日子次序,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当事人的权益,触动了根本的品德底限,应予以标准和制止,而现行法令法规又没有规则,应当完善和健全法令法规。
一要加大婚姻法规的宣扬和实行力度,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婚姻观,品德观,忠诚实行夫妻职责,宏扬一夫一妻传统美德;
二要健全和完善法令法规,标准和制裁同居民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社会日子次序;
三要维护合法利益,对同居联系产业切割应照料和维护子女利益,标准婚姻家庭联系,教育公民自觉遵法,承当社会和家庭职责,争做文明的品德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