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有侵吞罪这一种罪名,是指将别人的产业不合法占为已有,数额比较大的景象。构成该罪的要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操控。那么什么是埋藏物不合法占为己有?下面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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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上侵吞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侵吞罪】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将别人的忘记物或许埋藏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本条罪,通知的才处理。
二、什么是埋藏物不合法占为己有
埋藏物不合法占为已有便是将别人埋藏的物品,不合法占有并回绝还的行为,假如埋藏物的价值比较大,能够构成侵吞罪。
三、侵吞罪是怎样确定的
(一)拒不交还、拒不交出的前提条件:权力人的恳求。
所谓拒不交还、拒不交出,“拒”从其字面含义来看,便是回绝,回绝的来历应自对方的恳求,即回绝必有恳求。权力人的恳求返还或交出的行为应当作为确定拒不交还、拒不交出的前提条件,即一般状况下,假使没有权力人的恳求行为即不能确定行为人“拒不交还或拒不交出”。
一般状况下,权力人均可自由地行使权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权力人明知侵吞人是谁,侵吞行为人以侵吞产业为意图,带着产业逃匿而使权力人无法行使恳求权的景象,在这种状况下为维护权力人的权力,应当视为权力人已作恳求,即只需存在侵吞行为人侵吞产业逃匿景象的即建立拒不交还或交出,权力人无须向侵吞行为人行使恳求权。
(二)拒不交还、拒不交出有必要是侵吞行为人作出的,这是本罪的必备要件
1、拒不交还、拒不交出行为的主体是侵吞行为人,即承受恳求的目标,一般是侵吞行为人,特别景象下,侵吞实践操控人亦可构成共犯。其别人即或与侵吞行为人相关联的人作出拒不交还或拒不交出的意思表明均不构本钱罪。
2、拒不交还、拒不交出是能为而不为。即侵吞行为人有才干作出交还或交出资产的行为,却以侵吞产业为意图而未为之。假使行为人未作出偿还的行为,如客观上侵吞别人产业,却因患病等原因此不能交还或交出,虽经权力人恳求,亦不构成“拒不交还、拒不交出”。但若将侵吞产业用于糟蹋、糟蹋而无法偿还的,亦应确定为能为而不为,由于侵吞行为人对糟蹋行为能够操控。
3、拒不交还的方式,能够是明示的办法,亦但是默示的办法。这种拒不返还或交出能够直接向权力人作出不予交还或交出,亦可表现为外表容许交还或交出,而实践上不予交还或交出,或底子不向恳求人表明而不予交还或交出。这儿的不要求“拒不交还”、“拒不交出”直接向权力人作出,只需求侵吞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具有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意图即可。
(三)侵吞罪的数额问题
依据刑法规则,行为人侵吞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或许忘记物、埋藏物的,只要在数额较大的状况下才构成侵吞罪。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予清晰。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遍及对比盗窃罪的数额规范,而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罪的“数额较”、“数额巨大”规则了一个起浮的数额,授权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各地实践状况,在起浮数额范围内拟定详细数额,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盗窃罪数额较大规则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
(四)侵吞罪中的其他严峻情节
侵吞罪中的“其他严峻情节”,刑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做出详细规则,学者们的观念也不相共同。现在,被司法机关承受的是周道鸾、张军的观念,以为“其他严峻情节”是指侵吞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
榜首,侵吞残疾人、孤寡老人、损失劳动才干人的资产;
第二,侵吞别人重要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
第三,侵吞别人资产行为引起别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劝止仍拒不交出资产;
第四,将侵吞资产肆意糟蹋,形成别人重大损失的;
第五,形成特别严峻后果或许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五)“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仅是决议侵吞罪处分轻重的主要依据,而不是唯一规范。
因此在处分侵吞罪时,既要坚持以侵吞罪数额为主要依据,又不忽视其他情节要素,如违法动机、意图、违法手法、办法等,才干真实遵循好罪刑相适应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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