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待遇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6 16:05浏览量:837
(一)项目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员工因工逝世,其近亲属依照下列规则从工伤保险基金收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丧葬补助金
1、规范:天津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6个月;3520(2011年)×6=21120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第一款(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1、目标:因工逝世员工生前供给首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规范(每月):爱人=员工自己薪酬×40%;
其他亲属=员工自己薪酬×30%;
孤寡老人或许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规范的基础上添加10%。
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该高于因工逝世员工生前的薪酬。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依照员工自己薪酬的必定份额发给由因工逝世员工生前供给首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规范为:爱人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许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规范的基础上添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该高于因工逝世员工生前的薪酬。供养亲属的详细规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则;
原则上按月收取,对在外地等特殊情况的假如一次性收取的,则未满18岁发放到18岁,其他人最多不超越15年。
(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规范: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1810(2011年)×20=436200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规范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员工在罢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逝世的,其近亲属享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员工在罢工留薪期满后逝世的,其近亲属能够享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待遇。
补白:根据我国《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算公报》,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天津市2011年员工月平均薪酬为3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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