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9号)
《建造工程质量处理法令》现已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造工程质量的处理,确保建造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造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造工程质量监督处理的,有必要恪守本法令。
本法令所称建造工程,是指土木工程、修建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装置工程及装饰工程。
第三条 建造单位、勘测单位、规划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造工程质量担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应当加强对建造工程质量的监督处理。
第五条 从事建造工程活动,有必要严厉实行基本建造程序,坚持先勘测、后规划、再施工的准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不得逾越权限批阅建造项目或许私行简化基本建造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舞选用先进的科学技能和处理方法,进步建造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造单位的质量职责和职责
第七条 建造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造单位不得将建造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造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造项目的勘测、规划、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造有关的重要设备、资料等的收购进行投标。
第九条 建造单位有必要向有关的勘测、规划、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供给与建造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有必要实在、精确、完全。
第十条 建造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揽方以低于本钱的价格竞标,不得恣意紧缩合理工期。
建造单位不得明示或许暗示规划单位或许施工单位违背工程建造强制性标准,下降建造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造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规划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其他有关部分查看。施工图规划文件查看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分拟定。
施工图规划文件未经查看同意的,不得运用。
第十二条 实施监理的建造工程,建造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能够托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揽单位没有从属联系或许其他利害联系的该工程的规划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造工程有必要实施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造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造的住所小区工程;
(四)运用外国政府或许国际安排借款、帮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则有必要实施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造单位在收取施工答应证或许开工陈述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依照合同约好,由建造单位收购修建资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的,建造单位应当确保修建资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契合规划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造单位不得明示或许暗示施工单位运用不合格的修建资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触及修建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化的装饰工程,建造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托付原规划单位或许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单位提出规划计划;没有规划计划的,不得施工。
房子修建运用者在装饰进程中,不得私行变化房子修建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造单位收到建造工程竣工陈述后,应当安排规划、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查验。
建造工程竣工查验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完结建造工程规划和合同约好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好的技能档案和施工处理资料;
(三)有工程运用的首要修建资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场试验陈述;
(四)有勘测、规划、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别离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造工程经查验合格的,方可交付运用。
第十七条 建造单位应当严厉依照国家有关档案处理的规则,及时搜集、收拾建造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树立、健全建造项目档案,并在建造工程竣工查验后,及时向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其他有关部分移送建造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测、规划单位的质量职责和职责
第十八条 从事建造工程勘测、规划的单位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规模内承揽工程。
制止勘测、规划单位逾越其资质等级答应的规模或许以其他勘测、规划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制止勘测、规划单位答应其他单位或许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测、规划单位不得转包或许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测、规划单位有必要依照工程建造强制性标准进行勘测、规划,并对其勘测、规划的质量担任。
注册修建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规划文件上签字,对规划文件担任。
第二十条 勘测单位供给的地质、丈量、水文等勘测效果有必要实在、精确。
第二十一条 规划单位应当依据勘测效果文件进行建造工程规划。
规划文件应当契合国家规则的规划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运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规划单位在规划文件中选用的修建资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标准、类型、功能等技能指标,其质量要求有必要契合国家规则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修建资料、专用设备、工艺出产线等外,规划单位不得指定出产厂、供货商。
第二十三条 规划单位应当就查看合格的施工图规划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阐明。
第二十四条 规划单位应当参加建造工程质量事端剖析,并对因规划形成的质量事端,提出相应的技能处理计划。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职责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规模内承揽工程。
制止施工单位逾越本单位资质等级答应的事务规模或许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制止施工单位答应其他单位或许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许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造工程的施工质量担任。
施工单位应当树立质量职责制,确认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能担任人和施工处理担任人。
建造工程实施总承揽的,总承揽单位应当对悉数建造工程质量担任;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施工、设备收购的一项或许多项实施总承揽的,总承揽单位应当对其承揽的建造工程或许收购的设备的质量担任。
第二十七条 总承揽单位依法将建造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当连带职责。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必要依照工程规划图纸和施工技能标准施工,不得私行修正工程规划,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进程中发现规划文件和图纸有过失的,应当及时提出定见和主张。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有必要依照工程规划要求、施工技能标准和合同约好,对修建资料、修建构配件、设备和产品混凝土进行查验,查验应当有书面记载和专人签字;未经查验或许查验不合格的,不得运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有必要树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查验准则,严厉工序处理,作好荫蔽工程的质量查看和记载。荫蔽工程在荫蔽前,施工单位应当告诉建造单位和建造工程质量监督安排。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触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资料,应当在建造单位或许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呈现质量问题的建造工程或许竣工查验不合格的建造工程,应当担任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树立、健全教育训练准则,加强对员工的教育训练;未经教育训练或许查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职责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规模内承当工程监理事务。
制止工程监理单位逾越本单位资质等级答应的规模或许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当工程监理事务。制止工程监理单位答应其他单位或许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当工程监理事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事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揽单位以及修建资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供给单位有从属联系或许其他利害联系的,不得承当该项建造工程的监理事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令、法规以及有关技能标准、规划文件和建造工程承揽合同,代表建造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当监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遴派具有相应资历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修建资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运用或许装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造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查验。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依照工程监理标准的要求,采纳旁站、巡视平和行查验等方式,对建造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造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造工程实施质量保修准则。
建造工程承揽单位在向建造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查验陈述时,应当向建造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清晰建造工程的保修规模、保修期限和保修职责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运用条件下,建造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子修建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规划文件规则的该工程的合理运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体系,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装置和装饰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揽方约好。
建造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查验合格之日起核算。
第四十一条 建造工程在保修规模和保修期限内发作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实施保修职责,并对形成的丢失承当
补偿职责。
第四十二条 建造工程在逾越合理运用年限后需求持续运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规划单位判定,并依据判定效果采纳加固、修补等办法,从头界定运用期。
第七章 监督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施建造工程质量监督处理准则。
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对全国的建造工程质量实施一致监督处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分依照国务院规则的职责分工,担任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造工程质量的监督处理。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造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处理。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担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造工程质量的监督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分应当加强对有关建造工程质量的法令、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行情况的监督查看。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分依照国务院规则的职责,安排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严重建造项目实施监督查看。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分依照国务院规则的职责,对国家严重技能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查看。
第四十六条 建造工程质量监督处理,能够由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其他有关部分托付的建造工程质量监督安排详细实施。
从事房子修建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安排,有必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经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查核;从事专业建造工程质量监督的安排,有必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经国务院有关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分查核。经查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应当加强对有关建造工程质量的法令、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行情况的监督查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实施监督查看职责时,有权采纳下列办法:
(一)要求被查看的单位供给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查看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查看;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造单位应当自建造工程竣工查验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造工程竣工查验陈述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分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许答应运用文件报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其他有关部分存案。
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其他有关部分发现建造单位在竣工查验进程中有违背国家有关建造工程质量处理规则行为的,责令中止运用,从头安排竣工查验。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进行的监督查看应当支撑与合作,不得回绝或许阻止建造工程质量监督查看人员依法实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分或许单位不得明示或许暗示建造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出产供给单位的修建资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造工程发作质量事端,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陈述。对严重质量事端,事端发作地的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应当依照事端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陈述。
特别严重质量事端的查询程序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则处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造工程的质量事端、质量缺点都有权检举、指控、投诉。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建造单位将建造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规划、施工单位或许托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建造单位将建造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悉数或许部分运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能够暂停项目实行或许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建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揽方以低于本钱的价格竞标的;
(二)恣意紧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许暗示规划单位或许施工单位违背工程建造强制性标准,下降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规划文件未经查看或许查看不合格,私行施工的;
(五)建造项目有必要实施工程监理而未实施工程监理的;
(六)未依照国家规则处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许暗示施工单位运用不合格的修建资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依照国家规则将竣工查验陈述、有关认可文件或许答应运用文件报送存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建造单位未获得施工答应证或许开工陈述未经同意,私行施工的,责令中止施工,期限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建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一)未安排竣工查验,私行交付运用的;
(二)查验不合格,私行交付运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造工程依照合格工程查验的。
第五十九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建造工程竣工查验后,建造单位未向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其他有关部分移送建造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勘测、规划、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逾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中止违法行为,对勘测、规划单位或许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好的勘测费、规划费或许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能够责令停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获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撤销,依照前款规则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诈骗手法获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撤消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则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勘测、规划、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答应其他单位或许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测、规划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好的勘测费、规划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能够责令停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承揽单位将承揽的工程转包或许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测、规划单位处合同约好的勘测费、规划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能够责令停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事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好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能够责令停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测单位未依照工程建造强制性标准进行勘测的;
(二)规划单位未依据勘测效果文件进行工程规划的;
(三)规划单位指定修建资料、修建构配件的出产厂、供货商的;
(四)规划单位未依照工程建造强制性标准进行规划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形成工程质量事端的,责令停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六十四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运用不合格的修建资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许有不依照工程规划图纸或许施工技能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形成建造工程质量不契合规则的质量标准的,担任返工、修补,并补偿因而形成的丢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或许撤消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施工单位未对修建资料、修建构配件、设备和产品混凝土进行查验,或许未对触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资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或许撤消资质证书;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六十六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施工单位不实施保修职责或许延迟实施保修职责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点形成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下降资质等级或许撤消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形成丢失的,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一)与建造单位或许施工单位勾结,招摇撞骗、下降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造工程、修建资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依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揽单位以及修建资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供给单位有从属联系或许其他利害联系承当该项建造工程的监理事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下降资质等级或许撤消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触及修建主体或许承重结构变化的装饰工程,没有规划计划私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子修建运用者在装饰进程中私行变化房子修建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七十条 发作严重工程质量事端隐秘不报、谎称或许延迟陈述期限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分或许单位明示或许暗示建造单位或许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出产供给单位的修建资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注册修建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差错形成质量事端的,责令中止执业1年;形成严重质量事端的,撤消执业资历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令规则,给予单位罚款处分的,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造单位、规划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背国家规则,下降工程质量标准,形成严重安全事端,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职责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七十五条 本法令规则的责令停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和撤消资质证书的行政处分,由颁布资质证书的机关决议;其他行政处分,由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其他有关部分依照法定职权决议。
依照本法令规则被撤消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撤消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在建造工程质量监督处理作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造、勘测、规划、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作业人员因调集作业、退休等原因脱离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作业期间违背国家有关建造工程质量处理规则,形成严重工程质量事端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令职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法令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造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揽单位完结的建造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揽单位的行为。
本法令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揽单位将建造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造工程总承揽合同中未有约好,又未经建造单位认可,承揽单位将其承揽的部分建造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结的;
(三)施工总承揽单位将建造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建造工程再分包的。
本法令所称转包,是指承揽单位承揽建造工程后,不实施合同约好的职责和职责,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转给别人或许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肢解今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给其他单位承揽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法令规则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有必要悉数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子修建和农人自建低层住所的建造活动,不适用本法令。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造工程的处理,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则实行。
第八十二条 本法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造单位、规划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背国家规则,下降工程质量标准,形成严重安全事端的,对直接职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结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