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与
婚姻自在罪,是指用暴力手法干与别人成婚自在或离婚自在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则:“以暴力干与别人婚姻自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逝世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违法构成如下:
(一)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别人的婚姻自在权力和身体自在权。(因对别人婚姻进行干与使用了暴力手法,就必定要带来对被害人人身权力的损害)。侵略身体权力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施行干与婚姻自在的手法。假如行为人公开以成心杀人、重伤、强奸等方法,干与别人婚姻自在,其侵略人身权力的社会损害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在的干与,就不应当再以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论处,而应以侵略公民人身权力罪中所冒犯的详细罪名科罪处分。
(二)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与别人婚姻自在的行为。
首要,要求行为人施行暴力行为,即施行绑缚、殴伤、禁锢、抢掠等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为。仅有干与行为而没有施行暴力的,不构本钱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与的,也不构本钱罪;暴力极为细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或损伤致死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或幻想竞合犯的准则,从一重论处;一向以暴力进行干与,其间一次或几回暴力致被害人重伤的,则应施行数罪并罚。其次,施行暴力行为是为了干与别人婚姻自在,干与婚姻自在首要表现为强制别人与或人成婚或许离婚,制止别人与或人成婚或许离婚,这儿的或人包含行为人与第三者。施行暴力不是为了干与婚姻自在,或许干与婚姻自在而没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构本钱罪。
依据本条第3款之规则,犯本罪的,通知的才处理。所谓通知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指控,人民法院才处理,不通知不处理。本法这一规则,首要是考虑到暴力干与婚姻自在案子多数是发生在亲属之间,尤其是爸爸妈妈子女之间,被干与者往往只期望干与者不再干与婚姻自在,不期望亲属关系决裂,更不期望诉诸司法机关对干与者科罪判刑。因而,要充分考虑被干与者的志愿,假如被干与者不指控,司法机关就不要自动干与,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可是,依据本法第98条的规则,假如被干与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检察院能够提起公诉。被干与者的近亲属也能够指控,青年、妇女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也能够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露干与者,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犯本罪引起被害人逝世的不适用通知的才处理的规则。
(三)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责任年纪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包含爸爸妈妈、兄弟姐妹、族员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间以爸爸妈妈干与子女婚姻自在的居多数,其别人一般不行能成为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的主体。
(四)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的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便是为了干与别人的婚姻自在,其意图,有的是禁绝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成婚;有的出于逼迫被害人有必要与或人成婚;有的是逼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许是禁绝离婚。违法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爸爸妈妈、亲族出于贪心金钱、高攀权势进行干与;出于保护封建的旧风俗禁绝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须按爸爸妈妈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等。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的构成要件,仅仅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